鶴崗市興安區人民法院 吳憲波
民商審判在社會調整中佔有重要地位,通過民商審判有力的保障了公民權利,實現了社會公正,減緩了社會壓力,促進社會和諧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幾年來,我院民商事審判工作始終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堅持“公正與效率”為主題,認真貫徹落實“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民商事審判方針,在相關部門配合和社會各界的關心支持下,在加強審判工作管理、落實司法為民措施、不斷提高審判質量和效果等方面取得了明顯成績,近幾年來,民商事案件審判難度大,疑難案件數量多,一直是法院審判工作的重點和難點。我院民商審判乾部只有兩人、在困難多的情況下,經過民商事審判人員的共同努力,完成了每年的民商審判工作任務。2010年至2012年6月末共受理民商事案件64件,審結64王件,結案率為100%。調解結案46件,調解率為71.88%,撤訴結案13件,撤訴率為20.31%。判決結案3件,判決率佔0.46.87。當事人滿意率達100%。為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化解了矛盾和糾紛,為維護社會穩定作出了積極的貢獻。通過研究有以下幾點做法:
一、加強調解功能,促進案件和解。
對案件進行調解是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的一項重要職能,是化解社會矛盾構建社會和諧的基本要求。在民商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始終堅持把調解工作貫穿於案件審理的各個環節,通過開展庭前調解,判決送達前調解,借助代理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當事人近親屬調解等方式,以“案結事了”為目標,建立多元化的訴訟調解機制,最大限度的擴大調解結案的比重,引導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促進社會和諧。
二、按照程序辦案,努力提高辦案質量。
審判質量是法院工作主題,也是人民群眾的期望和要求。在審判過程中抓好各個環節,保證程序公正,保證案件質量,提高審判工作水平。在具體工作中嚴格執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按照程序科學運作。對疑難復雜案件合理調配承辦人和合議庭組成人員,使案件流程管理最終達到保證案件運行順暢,有利於和服務於審判,減少當事人訴累,節約訴訟資源,降低訴訟成本,確保每一案件公正、高效審理的目的,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堅持追求實體公正和實現程序正當,確保案件處理公正透明,讓當事人看得到,信得過,“勝敗皆明”,兩年半裡無上訪、上訴、纏訴案件的發生。
三、以解決糾紛為目標,努力實現審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法院在審理每一案件時始終兼顧法律政策和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習慣,努力做到既合原則,又近人情,防止就案辦案,機械辦案,堅持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把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放在首位,確保通過民商事審判活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加強判後答疑,以案釋法和調後回訪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件的上訴率、改判率和申訴再審率,力求達到“調判結合、勝敗皆明、案結事了”。
四、依法便民審案,注重社會效果。
法院在審案過程中,從便民利民的角度出發,采取了相應的便民措施。首先,進一步擴大簡易程序適用范圍,做到繁簡分流,對事實清楚,權力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盡量做到收案後快送達、快審理,最大限度地縮短辦案期限,力爭以最少的司法資源,最少的訴訟成本和更短的時間消耗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五、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法官素質。法院從事商事審判的共有二名法官,在審判工作中法院每年舉辦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各種培訓班,對民商事審判法官進行系統培訓。重點是加強民商事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宣傳,加快推進司法民主進程,堅持經常性學習,確保案件審理的公開、公平、公正。同時每當群眾來諮詢時,及時進行宣傳和講解,讓其明白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法律禁止的,有效的提高了群眾的法律意識,減少了訴訟案件的發生。提高了民商事審判隊伍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強化了民商事審判法官的執法為民、公正司法的服務意識。
六、幾點建議
經過研究分析,提出幾點建議:
1、加強對民商事審判工作的重視程度。
把民商事審判工作放在化解社會矛盾、調解利益機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服務經濟、服務社會發展的高度來抓,使其發揮應有的法律調整作用。
2、加強對民商事案件的調解力度,依法調解各種矛盾糾紛,營造和諧環境。要把訴訟調解作為構建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在調解的主動性上下功夫,在調解形式上求創新,在調解的方式、方法上求突破,抓住調解時機,釋法說理,化解積怨,提高調解成功率,及時有效地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3、加強民商事審判隊伍的自身建設,提高審判工作質量。要把法官隊伍建設作為一項戰略性任務來抓,進一步提高人員素質。要加強法官素質教育,提高法學理論知識水平,增強司法能力,培養出一支高素質法官隊伍,進一步提高辦案質量。要將警力向基層法庭傾斜,緩解基層法院人員過少的問題。進一步加強基層法院的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對基層法院的工作經費投入,妥善解決交通工具,更好地適應基層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需要。
4、加強便民訴訟機制建設。積極推進機制創新,著重健全完善方便群眾訴訟、就地化解矛盾、提高當事人參與訴訟能力等方面的建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建設平等、公開、高效的訴訟保障機制。
5、加強與人大代表聯系,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提高自我監督意識。建立健全各級人大代表旁聽案件審理制度,特別是公開審理社會影響較大和比較典型案件時,主動邀請人大代表參加旁聽,自覺接受人大代表監督。加強人民陪審員的培訓工作,不斷提高陪審員業務素質,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在案件審理中的作用,促進法院公平、公正司法,充分發揮司法機關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司法功能,為構建和諧社會進一步發揮民商審判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