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24日訊 近日,鶴崗工農法院民一庭處理了一起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原告的母親因病在該市一家醫院住院治療,在住院治療時因病去世,原告以被告存在過錯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規定,原告對被告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原告如果不申請鑒定,無法判斷被告是否有過錯,但原告因家庭困難無法繳納鑒定費,而且原告母親的遺體已經火化,在這種情況下,法官該如何處理,如果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到法院之後,雙方更加互不相讓,矛盾加深、誤會變大,雙方對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爭議較大,鶴崗市工農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一庭的法官對此類案件研究方法,對雙方耐心做調解工作,促使雙方認清責任,盡量化解雙方的矛盾。老百姓打官司有時不是單純地為了錢,而是為了一個理,在分清是非、對錯的前提下,案件在未做鑒定的情況下,原、被告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被告主動賠償原告10000.00元。
通過這起案件的處理,使主辦此案的我認識到人民法官必須為人民,法律固然重要,但法官也要明白人情事理,真正地為百姓化解矛盾糾紛,一名好法官,必定心系百姓,用自己所有的智慧和能量為群眾解決問題,做到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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