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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的概念以及與違約行為的區別
2012-09-21 09:40:07 來源:東北網  作者:姜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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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崗市興安區人民法院 姜海波

  在我們的審判實踐裡面,按照我個人的看法,民事案件主要是兩大類:一類是違約,第二類是侵權的問題。所以侵權在審判實踐裡面,應該說是經常遇到的一些案件。這也是我們在立法裡面現在爭議最大的一個問題,或者也是我們審判實踐裡面的一些問題,就是究竟什麼是侵權行為?我想先談一下這個問題。然後,我想再談一下,怎麼區分侵權和違約的問題。這也許是我們審理民事案件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

  一,什麼是侵權行為?

  我們可以對這個侵權行為首先下一個定義,這就是:侵權行為就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財產並造成損害,違反法定義務,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侵權行為是行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財產的行為。侵權行為,它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以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的行為。侵權顧名思義就是侵害權利,但是,侵害什麼樣的權利呢?侵權行為是給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但並不是說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都是侵權行為。任何一種侵權行為在發生以後,受害人要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則必須要舉證證明行為人侵害了其某種權利或利益,而這種權利和利益應是受到侵權法保護的。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的主要區別就在於侵權行為侵害的是一種絕對權,而違約行為侵害的是一種相對權。所謂絕對權,就是指權利人人他的權利主體,就是這個法律關系的權利主體,它是特定的,但是這個義務主體都是不特定的,而權利人的權利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人。但是相對權,它只是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生,也就是不僅權利人是特定的,而且義務主體也是特定的,權利人的權利只能對抗特定的義務人。所以,侵權行為的對象主要是絕對權。因此我們說,侵權行為法和合同法的一個重要區別,就表現在:侵權法保護的對象主要是絕對權,而合同法保護的對象主要就是相對權,也就是合同債權。

  傳統的侵權法,保障的對象主要是物權,但是現代侵權法的發展已經突破了這個范圍,就是說侵權的對象不限於物權這個范疇。因為隨著多年來科技的發展等等,知識產權領域發展非常快,。而且知識產權的內容也發展得非常快,這樣知識產權作為侵權的對象,已經越來越普遍。特別是從上個世紀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隨著人格權這個概念的產生和發展,侵權的對象又擴大到人格權的領域。所以下面我想談一下,就是在這個侵權的對象方面或者說侵權法的保障的范圍方面,侵權法的總的發展趨勢。這裡面存這麼幾個趨勢我覺得是比較明顯的:

  第一個趨勢,就是隨著人格權的擴張,當人格權和物權的保護形成了一種權利衝突的時候,侵權法的一個明顯的價值取向就是應當向對人格權的保護傾斜。這一點,在兩大法系我認為都表現得非常明顯。我可以舉一個很簡單、很重要、很典型的一個美國案例,就是反映了這個侵權法在這個領域發展的趨勢。這個案件就是美國伊那伐州的一個高級法院的一個案件,在這個案件裡面,簡單的案情就是這樣,這個原告他是一個無家可歸的流浪漢,他有一次到這個被告的已經長期沒有使用的小棚子,一個小屋吧,他想到裡面去找一些水喝,結果等他剛剛把這個門推開進入這個屋子裡面,被告就是這個屋子的所有人,正好在這個屋子裡面收拾東西,那麼當他發現原告闖進來以後,沒有做任何的警告,馬上就拿起槍把原告的腿打斷了。那麼開槍打斷以後,被告的理由就是說他為了捍衛自己的物業,捍衛自己的財產不受他人的侵害,他有權自衛。但是原告在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這個案件引起了很廣泛的爭論。那麼,這個爭論的問題在哪裡?就是一種觀點認為,按照英美法古老的法律有一個規則,就是叫做禁止非法闖入。按照這個規則,就是說,任何人不得非法地侵入他人的物業,否則,所有人有權自衛。有一句古老的諺語叫做,對私人的物業而言呢,“風可以進,雨可以進,但是這個國王不可進”,這是一句古老的諺語,表達了對私人物業神聖不可侵害。那麼,在個人物業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所有人可以采取一切防衛,包括開槍。這些都是合法的。另一觀點認為,盡管原告已經構成了非法侵入,但是,當他進入到這個房間以後,他並沒有對被告的生命構成任何威脅。被告在沒有做任何警示的情況下開槍打傷原告,實際上是以傷害對方的生命健康權來捍衛自己的物業,保護自己的財產。按這種觀點認為,當兩種“法意”現在發生了衝突,一種是原告的生命健康要求受到保護,另一種是被告的私人財產要求受到保護,當這兩種權利受到保護的時候,侵權法應該優先保護的是生命健康柵L所以這個觀點後來被這個法官采納,他在這個判決裡面表述了一段話,後來這段話為美國“侵權法重述”把它這個記載下來,而且直接規定到美國“侵權法重述”裡面。他在這個判決裡面他說,個人財產它必竟是私有的,是屬於個人的,但是人的生命和健康是屬於整個社會的,人的生命的價值高於土地佔有者的一切利益。所以最後判決被告敗訴,賠償造成對原告的傷害的一切損失。這個案件就是體現了現代侵權法的價值取向,這個是叫做“以人為本‘’的這樣一種價值取向,這是人格尊嚴、人身價值和人格的完整,他應當並可以說它應當置於財產權更為重要的位置。法律裡面最高的”法義“,這是侵權法發展的第一個趨向。

責任編輯:王凌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