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10日訊 執行法官通過電話、短信的方式,連線遠在千裡之外的被執行人李某,通過溝通,並對李某進行法律釋明,致使李某主動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
2009年7月16日,李某向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一小轎車,總價款16萬元,首付5萬元,餘款11萬元以所購小轎車作抵押,並由曾某和汽車銷售公司擔保,向興安區農行借款(汽車消費按揭貸款)。借款到期後,李某沒有全部履行合同,拖欠借款本金7萬多元,且又到廣東省辦廠做生意,長期不回家。農行遂起訴。法院經過審理後作出判決李某償還農行借款72365元及其相應的利息,並對抵押的小轎車享有優先受償權。判決生效後,李某雖陸續還了部分借款,但尚欠本金4萬餘元及其利息沒有再支付了,農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執行法官經過調查後,得知李某現已長期在廣東做生意,並查到了李的電話號碼。執行法官先電話聯系上李某,後又通過短信與之交談並取得李的確切地址,隨後進一步進行友好電話“交談”取得一定信任後,便及時進行法律釋明,同時將執行通知書郵寄送達給李,將履行期限、法律責任一一告知李某。李後在執行通知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內,提前了半個月自動履行了全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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