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齊齊哈爾10月16日訊 家住齊齊哈爾市龍沙區某小區的王先生最近收到了人生的第一張法院傳票,更令他詫異的是,原告竟是小區物業公司,被起訴的理由則是拖欠了物業費。
2006年8月30日王先生與該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服務期限自2006年8月30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合同約定將該小區委托小區物業公司進行物業管理,物業公司向業主王先生收取的物業費按建築面積收費。自2011年起,被告王先生拖欠該物業公司二年的物業管理費,經多次催收拒不繳納,現物業公司要求王先生支付拖欠物業費880元。
王先生認為自己從未與原告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合同對自己沒有約束力;另外,他對物業公司的服務也很不滿意,小區打掃的不乾淨、自家的樓道的防盜門壞了,多次要求維修,但因物業經理說物業經費緊張遲遲未予修理。王先生認為錢交了也是白交,物業服務仍會得不到提高,自己的錢白打水漂。
經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因此對小區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以其並非合同當事人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小區業主委員會代表該小區業主與原告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依法應受法律保護。綜上判決王某給付原告尚欠兩年的物業費880元。
法官提示:當前有部分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存在髒、亂、差等現象,以致一部分業主對物業服務公司心存不滿,有的采取拒交物業費等對抗方式。物業公司也常抱怨自己也有難處,一些業主欠繳物業費,物業公司收不上來錢,沒有資金,就不能夠很好地對小區進行管理,一些服務因缺少資金也難免不盡人意。缺少資金物業公司服務跟不上,拒交物業費的業戶就多,資金就更加不足。這樣就進入了一個物質循環的怪圈。所以建議雙方之間出現問題,還應該以調解、溝通、協商等方式解決,也可向業主委員會反映,通過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溝通加以解決,法律也規定了業主通過業主大會決定選聘、解聘物業公司的權利,業主不應以拒交物業費為對抗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