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18日訊 朋友生日請喝酒,本是件高興的事,不料,酒後借酒耍瘋,砸物傷人違刑律。2012年7月16日,鶴崗市興安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劉某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個月,並賠償被害人韓某及妻女經濟損失16542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12月11日,被告人張某、劉某與蔣某(另案處理)應邀出席程某的生日宴會,宴席上,張某、劉某等人都喝了不少白酒。飯後,程某駕駛汽車,與張某、劉某與蔣某來到本市向陽區某洗浴中心。張某下車後衝進洗浴中心,砸壞電視機、飲水機、電視櫃等15件物品。並將前來勸阻的韓某及其女兒打傷。經鑒定,寒某及其女兒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乙級,洗浴中心被損壞物品的鑒定價格為人民幣14766元。韓某及其女兒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花去醫藥費1776元。經審理還查明,被告人張某、劉某均因犯尋釁滋事罪於2007年9月10日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均系累犯。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劉某伙同他人任意損毀他人財物,隨意毆打他人,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張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劉某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劉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由於被告人張某、劉某的犯罪行為,造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丁某及其妻女經濟損失,張某、劉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