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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公布《不可移動文物名錄》 私自修繕改造將受處罰
2012-10-19 16:41:00 來源:東北網  作者:魏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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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0月19日訊 (記者 魏義松) 鑒於今年發生多起對不可移動文物的違法問題,19日,哈爾濱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哈爾濱市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不可移動文物名錄》,明確產權者的責任和義務,並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

新聞發布會現場。東北網記者 魏義松 攝

  不可移動文物是指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據介紹,根據國務院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核定,哈爾濱市共調查登錄不可移動文物2014處,其中,產權國家所有1486處、產權集體所有324處、產權個人所有153處,產權不明65處。這些不可移動文物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保護,由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任何團體及個人的破壞不可移動文物的行為將受到處罰,觸犯刑法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南崗區的一處老建築。東北網記者 魏義松 攝 

  按照相關規定,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產權人及使用人承擔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和保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有損毀危險,所有人不具備修繕能力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幫助;所有人具備修繕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繕義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給予搶救性修繕,所需費用由所有人負擔。對不可移動文物的使用,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裝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築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對危害文物保護單位安全、破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對建築物、構築物予以拆除。對不可移動文物的進行修繕,應當根據不可移動文物確定的文物保護單位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准;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應當報登記的當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批准。

  今後,不可移動文物的產權人及使用人在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保養、改造工程時,應及時向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其施工方案後,在遵循《文物法》的相關條款的前提下,方可施工。否則,文物行政執法部門將追究當事人責任,並依據《文物法》對其進行處罰。

  如果群眾發現針對不可移動文物的違法活動,可撥打文物舉報電話12318和文物管理諮詢電話53641726。

責任編輯:關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