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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獲批 擅自設停車泊位罰款兩萬
2012-10-20 10:40:39 來源:生活報  作者:於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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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10月20日訊 19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查批准了《哈爾濱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條例》。《條例》對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等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同時規定擅自改變公共停車場用途的,限期內不恢復可查封並罰款;擅自設置道路停車泊位的,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罰款。

  《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停車場配建標准,配建、增建停車場。公共停車場應當為殘疾人設置專用停車泊位。擅自改變公共停車場、配建的專用停車場用途的,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予以查封,自逾期之日起,按改變用途的停車泊位數量,每個停車泊位每日處以200元罰款。未按照停車場配建標准配建、增建停車場的,責令限期補建;在規定期限內未補建或無法進行補建的,處以應配建停車場建設工程造價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停車場未按規定設置標志、標線及交通安全設施或公共停車場未按規定配置停車信息系統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罰款。

  停車場經營、管理者不遵守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罰款。擅自設置道路停車泊位的,責令改正,處以2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擅自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或設置擋車器、鐵鏈等障礙物妨礙道路停車泊位使用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罰款。

  居住區沒有停車場或停車場不能滿足停車需求時,經業主大會決定,在不影響道路安全和通暢、不佔用消防通道及綠地的情況下,可以在居住區內業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場地設置停車泊位。

  《條例》還規定,停車服務收費要根據停車場不同性質、不同類型和不同區域,分別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停車場經營者應按收費標准收取停車服務費,使用由地方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發票。哈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定期向社會公告停車場的具體位置、泊位數量和收費標准等信息。停車場設置發生改變時,應提前15日向社會公告。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