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29日訊 近日,記者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下月起,大慶上調失業保險金標准。市區從620元/人/月上調至680元/人/月,四縣從360元/人/月上調至450元/人/月。
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纔可申請
是每個人在失業後都能申領失業保險金嗎?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失業保險科科長蔡朝軍介紹,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同時繳納失業保險滿1年的,並在失業後到社區或街道先進行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纔可申請這項待遇。凡主動辭職、合同期滿、被單位除名、刑滿釋放人員都不能享受。
失業者手續齊全申辦不超兩天
失業保險繳費由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兩部分組成,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個人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
記者了解到,申領失業保險金也是有時間限制的。蔡科長表示,所有手續必須在失業後的30天內辦理完,否則視為自動放棄。只要申報人手續齊全,兩天內可辦完。
申請者需提前准備“6表1證”
符合條件的人員需要准備哪些材料呢?蔡科長介紹,申報人需要提前准備好“6表1證”。
“6表1證”包括在人社局勞動關系科辦理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備案登記表》和在街道或社區辦理的《失業人員登記表》、《未重新就業證明》,由本人填寫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及二代身份證復印件兩張。
“申報者在准備好以上資料後,交到各區低保中心及市人社局失業保險科即可。”蔡科長說。
享受保險金期限與繳費年頭“掛鉤”
據工作人員介紹,失業保險金的領取金額與申報者繳費年限有直接關系。申報者繳費年限越長,享受待遇的期限越長。(具體見附表)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時限最多不能超過24個月。
假如申報者在市區繳費滿1年後失業,每月將得到680元失業保險金,期限為3個月。即使申報者仍沒就業,享受期限也將終止。如申報者在領取保險金的第2個月重新就業,那麼申報者的保險金就發到第2個月,剩餘保險金將在參保者再次失業時補發。
失業期間政府分擔申報者醫保費
記者了解到,凡是符合申領條件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還將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蔡科長說,按申報者繳費滿1年為例,在領取失業保險金的3個月,個人不用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這部分錢將在失業保險金中支付,這項待遇享受的時限與其享受失業保險金的時限相同。
另外,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出現死亡的,其遺屬還可以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金4000元和撫恤金6000元。
截至目前,我市市區失業保險參保人員為16.2萬人,四縣約有1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