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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物業管理條例》下月起實施 住宅改商服須經鄰居同意
2012-10-31 08:28:54 來源:生活報  作者:徐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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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10月31日訊 10月30日,記者在哈市住房保障與管理局了解到,《哈爾濱市物業管理條例》將於11月1日起實施。《條例》改革了物業管理模式,在強化物業屬地區域管理、推進管理重心下移、物業服務企業綜合信用評價、繳存物業服務信用保證金、建立社區物業服務站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新政策。

  無人管老舊住宅納入社區管理

  《條例》在完善市場化物業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將無人管的老舊住宅納入進來,由社區物業服務站管理。同時,還對業主自行管理模式做了相應規定,形成了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社區物業服務機構管理和業主自行管理三種模式並存的格局。

  《條例》規定了市、區縣(市)、街道三級物業管理監管主體,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具體負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社區可代行召集業主大會

  截至本月末,哈市成立的業主委員會約有500個,佔居民小區總數的30%左右。《條例》規定了建立業主小組,由業主小組代表參加業主大會的模式。針對有些業主委員會不履行職責,拒不召集業主大會,業主權益無法保障的實際,規定街道辦事處可根據業主請求,由社區代行召集業主大會。

  物業擅自棄管三年內不得再從業

  《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應代表業主與被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物業項目時,應繳存物業服務信用保證金,發生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棄管和重大服務類質量事故時,用於應急處理。

  《條例》規定,解除物業合同的一方應在提前60日將解除的原因告知對方,並向物業所在的區、縣(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備案。物業擅自棄管的,3年內不得在本市再從業。

  實行聯席會議制度調解糾紛

  《條例》明確了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佔用或移動物業共用部位等物業使用中九大類禁止行為。

  《條例》同時規定,業主、物業使用人將住宅變更為經營性用房,應經鄰居等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由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公安消防等有關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批准手續。

  《條例》中還增加了調解、仲裁機制,規定實行聯席會議制度,將市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物業行業協會組織起來參與,形成多元化的調解機制。重大物業糾紛,則由哈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