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1日訊 (記者 高長利) 《哈爾濱市物業管理條例》(簡稱《條例》)於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首次明確規定,物業管理活動出現糾紛時,當事人可申請調解、仲裁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訴。此外,《條例》的新變化還包括全國首創物業管理多模式,以及明確了物業使用中的九大禁止行為等內容。
《條例》明確列舉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三種物業糾紛解決機制,把仲裁列入立法在我省尚屬首次。仲裁是當事人自願將其爭議提交選定的仲裁機構並由其居中作出裁決的行為。仲裁以其獨特的優勢成為當事人很好的選擇。首先,仲裁解決經濟糾紛快捷高效。普通程序自組庭之日起4個月內結案,簡易程序2個月,且一裁終局,裁決一經做出既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專家斷案。仲裁員是各領域的資深專家和法律人士,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仲裁員進行仲裁。第三,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時,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申請仲裁的前提是雙方之間的合同有仲裁條款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專家提醒廣大市民及物業服務公司,標准的仲裁條款如下:“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仲裁”。如果爭議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一旦發生物業管理糾紛時,雙方也可簽訂補充仲裁協議:”雙方因履行物業管理合同產生糾紛,現協商不成,雙方自願將該爭議提交哈爾濱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仲裁裁決結果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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