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1月19日訊 (陶衛松 記者 張強)鄰居義務幫工卻意外受傷,作為受益人理應承擔賠償責任。近日,黑龍江省嫩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義務幫工賠償案,判決被幫人楊某賠償義務幫工人劉某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共計2萬餘元。
據了解,劉某與楊某是鄰居關系。2011年7月,楊某因其住房需拆舊建新請求劉某義務幫工。7月20日傍晚,劉某在楊某舊房內清理垃圾時,舊房發生倒塌,當場將劉某壓傷。劉某受傷後住院冶療18天,共花醫療費1.1萬元,經司法鑒定,劉某傷殘為十級傷殘。為此,劉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楊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3.8萬餘元。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劉某在被告楊某舊房內清理垃圾這一幫工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作為被幫工人楊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11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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