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5日訊 家住興安區王某只因其朋友張某請人喝酒時沒有邀請自己,便伙同他人毆打張某一家人。7月11日,興安區人民法院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2月1日晚上23時許,在興安區,被告人王某伙同蔡某、孫某(二人另案處理)酒後,以張某沒有請其喝酒為由,將其從家裡約出,進行毆打,後張某父母張某、王某趕到,三人又將張某、王某打傷。經興安區公安局刑事技術法醫學檢驗鑒定,張某外傷屬輕傷,張某、王某傷情均屬輕微傷。案發後,就民事賠償問題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王某判處受害人各種經濟損失4.8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酒後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二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認定。本案屬共同犯罪,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鑒於王某當庭自願認罪,其家人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對其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本案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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