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2月23日訊 哈爾濱市公安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日前聯合制定出臺《關於加強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九項不允許、八個一律”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全面加強對我市高層民用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建築防范火災事故的能力,杜絕火災事故的發生。
高層建築周邊不得搭建臨時建築
《通告》要求,不允許發生以下九項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不允許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不允許私自改變建築物使用用途,在住宅內開設公共娛樂場所,托兒所、補課班等場所或在建築內設置不符合消防法律、規范所規定條件的場所。
——不允許損壞、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或不履行檢測、維修義務導致消防設施故障、癱瘓。
——不允許在高層建築內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在樓梯間、門廳堆放可燃物品,進行可燃裝修。
——不允許在高層建築周邊搭建臨時建築、堆放物品,遮擋消防設施,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佔用防火間距,影響消防車作業面。
——不允許產權單位、物業管理單位推諉、拖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不允許自動消防設施的操作人員無證上崗、擅離崗位。
——不允許在消防車通道上停放車輛,影響消防車通行。
——不允許其他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
擅改建築物使用功能最高罰30萬
《通告》規定,凡存在以下八項消防違法行為的,一律依法從嚴處罰:
——凡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在人員密集場所門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障礙物的,一律責令改正,並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凡擅自改變建築物使用功能,未經消防審批或經審批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一律停止使用。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的工程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凡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一律責令改正,並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凡在民用高層建築,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一律責令停產停業,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凡埋壓、圈佔、遮擋消火栓或者佔用防火間距的,佔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一律責令改正,並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凡存在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通知後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一律責令改正,並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或實施臨時查封。
——凡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不構成犯罪的,一律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凡火災發生後阻攔報警,或者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及時報警,尚不構成犯罪的,一律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