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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2013-01-10 10:33:54 來源:黑龍江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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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了加強基礎測繪管理,促進和發展基礎測繪事業,保障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公共應急對基礎測繪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基礎測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基礎測繪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一的測繪基准和測繪系統,建設基礎測繪設施,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第三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工作的領導,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基礎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地)、縣(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第五條縣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報上一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基礎測繪規劃應當與本級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有關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縣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編制要求和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規劃,組織提出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建議,報經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平衡後,分別報上一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

  縣以上發展改革部門依據上一級下達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下達給同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列入基礎測繪規劃的基礎測繪項目,由同級人民政府通過財政資金和固定資產投資保證實施,並根據項目前期工作的開展情況分別納入基礎測繪年度計劃或者跨年度基礎測繪專項計劃中組織實施。

  第七條縣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級基礎測繪年度計劃的組織實施,並向上一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向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抄送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執行情況。

  第八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的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准或者核准前應當書面征求同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基礎測繪成果或者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服務的,應當充分利用,避免重復測繪。

  第九條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以下基礎測繪項目:

  (一)完善與國家相統一的全省測繪基准和測繪系統;

  (二)組織實施全省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三)測制和更新全省1:10000、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測繪產品;

  (四)建立、更新和維護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及其分發服務系統;

  (五)建立、更新和維護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以及省級天地圖建設;

  (六)組織實施地理省情監測;

  (七)編制出版全省綜合地圖(集)和普通地圖(集);

  (八)建設、更新和維護基礎測繪設施;

  (九)組織實施省基礎測繪應急保障服務;

  (十)全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條市(地)、縣(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加密和更新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組織實施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

  (三)測制和更新1:2000、1:1000、1:5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測繪產品;

  (四)建立、更新和維護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及其分發服務系統;

  (五)測繪城市地下空間設施,並建立和更新信息系統;

  (六)建立、更新和維護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數字城市』地理空間框架以及天地圖建設;

  (七)建設、更新和維護基礎測繪設施;

  (八)組織實施基礎測繪應急保障服務;

  (九)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第十一條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基礎測繪項目,應當依據基礎測繪規劃和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依法確定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二條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其信用信息檔案無不良信用記錄。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與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合資、合作的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擔基礎測繪項目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基礎測繪項目,應當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和評審基礎測繪項目設計書;

  (二)監督指導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實施基礎測繪項目;

  (三)監督指導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基礎測繪項目資金;

  (四)組織基礎測繪項目成果質量驗收、歸檔和目錄發布。

  第十四條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根據項目設計編制基礎測繪項目的專業技術設計書和實施方案,報送組織實施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

  (二)定期向組織實施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項目執行情況。

  (三)采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准和測繪系統。因建設、城市規劃需要,經國家或者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四)執行測繪地理信息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省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指導性技術文件。

  (五)遵守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完善保密設施。

  (六)使用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的測繪儀器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測繪儀器。

  (七)基礎測繪項目驗收合格後,向組織實施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交付基礎測繪成果。

  第十五條基礎測繪項目不得轉包。未經組織實施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基礎測繪項目不得分包。

  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不得擅自復制、轉讓或者轉借基礎測繪成果。

  第十六條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對其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經法定的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查驗收。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將質量檢驗報告報送組織實施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批准或者核准並下達年度計劃的基礎測繪項目,由其組織項目綜合驗收。

  第十七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下列基礎測繪設施的建設與維護,確保基礎測繪活動的正常開展:

  (一)基礎測繪數據獲取、處理、存儲、傳輸和服務的裝備;

  (二)測量標志、衛星連續運行參考站、測繪儀器檢定場等地面基礎設施;

  (三)基礎測繪應急保障服務的裝備。

  第十八條縣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基礎測繪應急保障預案,並報上一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突發事件發生後,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啟動預案,根據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需要開展基礎測繪應急保障服務。

  第十九條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實行定期改造或者復測,周期不得超過十年;

  (二)基礎航空攝影和基礎地理信息遙感資料按照基本比例尺地圖更新需求和應用服務需求更新;

  (三)1:10000、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更新周期不得超過五年;

  (四)1:2000、1:1000、1:5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更新周期不得超過三年;

  (五)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依據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變更情況及時更新;

  (六)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數據依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變更情況及時更新;

  (七)應急所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按照應急保障服務需求更新;

  (八)地理省情監測數據應當按照監測要求定期更新;

  (九)綜合地圖(集)和普通地圖(集)的更新周期不得超過五年。

  第二十條基礎測繪成果和財政投資完成的其他測繪成果,用於國家機關決策、社會公益性事業和公共應急的,應當無償提供。

  基礎測繪成果的管理和利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理信息交換和共享工作的領導和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地理信息數據交換和共享機制,加強地理信息數據庫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完善地理信息服務體系,促進地理信息資源開發和利用。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管理地理信息數據庫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提供、維護和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以及電力、鐵路等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負責提供、維護和更新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責過程中產生或者由政府投入為主產生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實行數據交換和共享。

  地理信息數據交換和共享的管理辦法,由省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未規定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縣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使用基礎測繪經費的;

  (二)未按照規定確定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的;

  (三)未組織或者未按照規定組織基礎測繪成果驗收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隱瞞真實情況承擔項目的,由縣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測繪,情節較輕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基礎測繪項目承擔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擅自復制基礎測繪成果的,由縣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消除影響,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轉讓或者轉借基礎測繪成果的,由縣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消除影響,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