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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煙花爆竹從小年賣到正月十五 確定1862個臨時零售點
2013-01-17 08:41:37 來源:生活報  作者:劉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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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1月17日訊 16日,哈市安監局通報了今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銷售和安全管理等事宜,哈市安監局監管三處處長紀雁冰就市民關心的問題進行了說明。

  煙花爆竹銷售時間從農歷臘月廿三起至次年正月十五,即2月3日至24日。今年,臨時零售經營者可在1月28日開始進貨;燃放期結束後,零售經營者要將未銷售完的煙花爆竹產品於2月25日(農歷正月十六)至3月1日內返給供貨單位代為保管。

  臨時零售點數量禁止在倉買、超市、食雜店、商場內及人員密集、易燃易爆、重要建築物、居民住宅小區等區域設置煙花爆竹零售點。零售點數量由哈市安監局確定,實行逐年遞減5%,今年全市確定的臨時零售點數量為1862個。

  申請臨時零售許可條件從業人員不得少於兩人,經安監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經營場所實行露天攤床經營;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條件。

  對零售點的管理要求臨時零售經營者必須到本市有資質的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進貨,並做到煙花爆竹的進、存、銷一致;必須參加崗前培訓並持證上崗;必須嚴格落實限制銷售的時間規定。凡是與『煙花爆竹銷售協議』不符或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煙花爆竹,監管部門將一律予以沒收,數量較大的吊銷許可證。禁止移位或走街串巷經營、前攤後儲和將煙花爆竹私存在居民區等人員密集場所。

  對批發企業的要求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必須從我省公布的160家煙花爆竹生產廠家進貨。嚴禁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超范圍經營、超藥量儲存。銷售時,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必須與臨時零售經營者簽訂供貨及保管協議,並將貨物直接配送到臨時零售經營點,不得落地分銷。

  違法行為處罰零售經營者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經營煙花爆竹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其停止非法經營活動,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物品及違法所得。零售經營者未按照許可的經營時間、地點和范圍從事經營活動,逾期未改正的,將被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煙花爆竹違法經營行為,可以向安監部門舉報,哈市安監局安全生產舉報電話12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