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20日訊(記者 岳雲雪) 20日,哈爾濱發布了《關於2013年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以下簡稱《通告》)。《通告》規定,本市建成區內,2013年2月3日(農歷十二月二十三)至2013年2月24日(農歷正月十五)期間,除2013年2月9日(農歷除夕)全天外,每日6時至24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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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警方介紹,煙花爆竹危害極大,據統計,僅道裡區從2008年以來就發生因非法煙花爆竹引發爆炸火災事故10起,死1人,傷20餘人,直接經濟損失百萬餘元。2011年11月8日,道裡區新發鎮長嶺屯發生一起因非法制造爆竹而引發的爆炸事故,一間民房被炸毀,1名工人當場被炸死。
為了加強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哈爾濱市政府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哈爾濱市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發布了《關於2013年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
《通告》規定,本市建成區內,2013年2月3日(農歷十二月二十三)至2013年2月24日(農歷正月十五)期間,除2013年2月9日(農歷除夕)全天外,每日6時至24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
《通告》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下列地點或者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文物保護單位及其法定保護范圍內;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安全保護區內;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其法定范圍內;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療機構、幼兒園、大中小學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商店、飯店、影劇院、體育館、公園等公共場所,行人多的街道、廣場;步行街區、人行天橋和地下通道出入口等人流密集場所;房頂、陽臺、窗口、樓梯、走廊;棚戶區、柴草垛堆放地。
《通告》還對禁止燃放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和不符合質量標准的煙花爆竹作出規定。禁止燃放超大“二踢腳”、拉炮、紙手榴彈、摔炮、擦炮、超大禮花彈和單體藥量超過30克的雙響炮等煙花爆竹。
《通告》規定,在距離棚戶區50米、柴草垛30米、高層建築20米區域,距離加油站、加氣站、化工廠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其法定保護范圍100米區域,距離高壓線、變電站等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20米區域,以及住宅小區樓院內,可以燃放鞭炮,但不得燃放向空中發射的禮花彈、“二踢腳”等煙花爆竹。燃放煙花應當到空曠、開闊的廣場,沿江堤岸或者各區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
據了解,允許燃放煙花爆竹時間段,各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根據各地區實際合理劃定並公布可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方便廣大群眾到可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燃放。
公安機關將對違反《通告》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哈爾濱市經營和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警方發布購買、燃放煙花爆竹十項注意:
一、應選擇在合法銷售網點購買正規產品。
二、不購買、不燃放危險性大的煙花爆竹。
三、注意儲運安全,存放時應遠離火源。
四、不要在禁放時間、禁放場所和區域燃放。
五、不要向人群、車輛、建築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六、燃放時應嚴格按產品說明操作。
七、兒童在燃放時應有成年人監護。
八、燃放中出現異常情況,應在明確原因後妥善處理。
九、燃放時應避開可燃物,防火引發火災。
十、參加公共活動不得攜帶煙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