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月31日訊 1月4日,龍崗公安分局接到市公安局轉公安部的指令,讓胡路某單位有一名男子,在網上大量倒賣個人信息,市公安局指令龍崗公安分局秘密偵查此人。
接到指令後,龍崗公安分局刑偵四隊隊長梁國強帶領民警立即對此人展開了秘密偵查。
經偵查發現,該名男子叫陸軍,今年43歲,是某單位職工,工作經常倒班,在單位沒事就上網打游戲、聊天。
陸軍注冊有兩個QQ號,網名分別為“善待”和“醉翁”。他在“清風私家偵探”、“華北資源庫”兩個QQ群出售個人信息。他從去年7月至今年1月,在這兩個QQ群裡說,他有大量的個人信息可以出售。
調查發現,陸軍社會交往不多,大部分時間都在網上。其愛好就是上網聊天、打撲克。
1月14日,市公安局指令收網。秘密跟蹤調查陸軍多日的龍崗公安分局民警,在陸軍的家中將其抓獲。
經訊問,陸軍交代,他在網上販賣過手機話單、賓館住宿記錄、航班乘客去向、戶籍等信息。比如有人調查某人乘飛機去何地,他能調取到某人乘哪趟航班,去哪兒,什麼時間到達等信息。此外,有人要調查某人在賓館的開房記錄,其也能幫助調取出來。
目前,陸軍因有疾病辦理了取保候審。此案在進一步審理中。
泄露和販賣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可判3年
泄露和販賣個人信息,構成什麼罪?應受到什麼處罰?對此,記者采訪了黑龍江美亞律師事務所律師白宇宙。
白宇宙律師說,泄露和販賣個人信息,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一個比較新的罪名,是指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把公民個人信息當作商品進行交易。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第253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款的規定處罰。
手持個人信息單位應加強內部監管
面對如今的信息社會,個人信息不向外人泄露幾乎是不可能的,買手機卡、辦銀行卡、買房、買車、辦理戶籍、乘飛機、住賓館,都需要填寫個人信息。還有孩子的學校、單位都經常需要提供個人和家庭信息。
有人能獲得信息,那麼一定是從信息源頭獲得的。也許販賣信息的並不是各個手持個人信息的單位,也許只是這些單位中的某個人所為,能夠接觸這些信息的人有很多,這就要求手持個人信息的單位加強內部監管。客戶留下個人信息,這些單位就有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義務。
龍崗公安分局刑偵四隊隊長梁國強說,犯罪分子通過互聯網聯系,逐漸形成個人信息買賣的黑色利益鏈。獲取和販賣個人信息犯罪成本低,獲利卻很豐厚,經過幾次轉手,一條信息的價格從50元可昇至幾千元,甚至上萬元,這就使得一些犯罪分子趨之若鶩。而泄露和販賣個人信息危害性卻很大,因個人信息泄露引發的詐騙等案件呈高發態勢。
非法獲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嚴重侵犯了個人的隱私權和切身利益,影響了群眾的安全感,公安機關將對此類犯罪予以嚴厲打擊,絕不手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