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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哈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條例』實施 住宅樓禁開歌舞娛樂項目
2013-02-20 10:03:26 來源:生活報  作者:劉暢言 劉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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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2月20日訊 記者19日從實施新修訂居民居住條例信息溝通會上獲悉,新修訂的《哈爾濱市城市居民居住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日正式實施。此次修改共涉及20條,其中修改13條,增加6條,刪除1條。《條例》是從2001年6月1日施行的,2005年進行了第一次修改,此次修改是第二次修改。哈市環保局法規處副處長王明友表示,新修訂的《條例》對之前的排污立法等空白進行了補充,並對居民的居住環境進行分類保護,把住宅樓分為既有住宅和新建住宅,規定在新建住宅樓內禁止開辦餐飲等項目,對居民居住環境進行了細化規定,更具有操作性。

  無許可證排污最高罰5萬

  據王明友介紹,新《條例》的使用范圍更大了,由原來的“本市市區”擴大到“本市建成區和縣(市)鎮建成區”。哈市率先在《條例》中進行了排污許可制度的規定,填補了省內排污許可的立法空白。《條例》規定,在居民居住區內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應到環保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並按規定排放污染物。未領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責令停止排污,限期補辦排污許可證,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未按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銷排污許可證。

  居民居住環境分類保護

  《條例》對居民的居住環境進行分類保護,將居民的居住環境分為居民居住區、商住綜合樓和住宅樓,並根據不同的居住環境對環境質量的不同要求,分別給出了不同的禁止開辦項目的規定。

  《條例》對有關部門的審批人員不執行這項規定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禁止開辦的項目作出許可決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住宅樓和商用房分開規劃

  《條例》從源頭治理污染,規定開發、改造居民居住區時按照環保要求,將住宅樓和商業經營用房實施分開規劃建設。不具備分開規劃建設條件的,新建商住綜合樓應建商業經營用房專用煙道。《條例》同時規定,建設單位在銷售住宅樓、商住綜合樓和居住區內的其他房屋時,應在合同中告知購房者《條例》禁止開辦的項目,“工商、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將《條例》禁止開辦的項目納入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

  22時至次日6時禁用音響

  《條例》明確,在居民居住區內22時至次日6時,進行文化娛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活動,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進行裝修或其他室內娛樂活動,露天娛樂活動等項目要停止使用音響或產生噪聲的設備,否則由公安部門予以查處。在非居民區內產生此類噪聲,由環保部門予以查處。

  行政處罰下限提高

  《條例》將違反法規的行政處罰的下限提高。例如:對於夜間文化娛樂場所、飲食服務業,以及工程施工、工程拆除中使用產生噪聲的音響或者其他設備的,行政處罰原來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條例》修改為: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條例》還規定,居民居住區內環境違法行為主要由環保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和公安部門三方執法。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