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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請晚了10萬美金沒了 法官梳理勞動糾紛案
2013-03-12 14:18:07 來源:哈爾濱新聞網  作者:宋佳怡 劉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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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3月12日訊 近日,記者從哈爾濱市各級法院了解到,由於務工者維權意識增強,勞動糾紛案件呈逐年上昇趨勢。

  仲裁申請晚了工資沒要回來

  1989年,張某被分配到單位組建的公司任副總經理職務。1992年,公司解除了他的職務。張某離開公司後,單位未安排他繼續工作,張某也未申請繼續工作。

  1996年,單位出具了張某在工作期間應發工資10萬美元的證明。2010年,張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單位給付拖欠的工資10萬美元,合人民幣87萬元。

  法院認為,張某和單位的勞動關系已於1992年事實終止。勞動關系解除後,張某應在法定時效期內向用人單位提出主張。單位雖於1996年為張某出具了證明,但該證明發生在雙方的勞動關系已事實終止之後,根據當時的法律規定,張某應在證明出具60天內向仲裁機關提出書面仲裁申請。

  法院判決,由於張某的申請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維修員乾活摔傷判賠八萬多

  2004年,王某受僱某公司從事戶外公交車站臺廣告維護工作。2009年2月,王某在工作中摔傷。

  他先後在多家醫院住院治療23天,花去醫療費1萬餘元。

  法院認為,王某在工作過程中受傷,有權要求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判決,公司賠償王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8.5萬元。

  法院判決,公司賠償王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8.5萬元。

  “被解僱”判補加班費一萬三

  2004年,姜某入職某公司從事駕駛員工作。2008年1月,雙方簽訂勞動合同。2010年11月,公司以通過車載錄像檢查出姜某違紀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勞動仲裁裁定雙方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公司應補發姜某工資。

  法院認為,姜某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他合理合法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法院判決,公司補發姜某加班工資1.3萬元。

  法院判決,公司補發姜某加班工資1.3萬元。

  改制後未上崗單位應安置

  劉某原為某單位職工,因企業改制,2004年6月,他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並約定“職工與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3年期滿,或合同期內新公司因某種原因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時,兌換另一部分經濟補償金。

  2005年1月,劉某與改制後的企業重新簽訂勞動合同。2006年9月,劉某競聘後未上崗。次月,單位口頭通知姜某解除勞動關系,但雙方未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單位一直為姜某繳納五險。

  法院認為,姜某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義務。法院判決,單位為姜某安置適當工作;給付姜某經濟補償金1.7萬元、包燒費1萬元、獨生子女費360元;補繳2006年至今的住房公積金。

責任編輯:李逢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