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13日訊 12日,哈爾濱市物價局發布不法商家的10種價格欺詐表現形式及相應案例,希望消費者提高警惕。
不看不知道,價格欺詐很奇妙。(資料圖)
表現形式: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並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
案例:某眼鏡公司第37分店將產地為馬來西亞的眼鏡鏡框,在標價簽上標示產地為日本;將產地為上海的“馬克西姆”牌眼鏡,在標價簽上標示產地為法國。商家之所以標示產地與實際不符,主要是以此吸引消費者購買,欺騙消費者。
高低兩套價目表
表現形式: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
案例:某酒店采用兩套價格標價菜單欺詐消費者,在接待旅行團顧客點菜時提供價格低的菜單,在結帳時提供高價菜單,菜品價格最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3.6元,構成價格欺詐。
欺騙性宣傳
表現形式: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
案例:某商場以“全場5折”的文字進行價格宣傳,經調查,發現全場上百種商品中,只有兩種商品按5折銷售;某商場服裝部宣傳時稱全場3折起,經調查,該服裝部沒有3折銷售的服裝,構成價格欺詐。
以“市場最低價”為噱頭
表現形式: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無依據或無從比較。
案例:某茶葉經銷商銷售綠茶,標示極品“龍井”茶,極品價格為3000元/斤。但經營者不能提供極品茶的相關證明資料,經查,標示極品的“龍井”茶為市價200元/斤的普通綠茶,構成價格欺詐。
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
表現形式: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商家涉嫌價格欺詐。
案例:某服裝商店用公告牌向顧客推薦某品牌服裝全場8.5折,消費者購買該品牌貂領大衣,標示零售價格為1998元,打8.5折銷售價應當為1698.3元,而實際標示銷售價格為1798元;標示寬松領大衣零售價格為1080元,打8.5折銷售價應當為918元,實際標示銷售價格為1030元。
假劣商品當贈品
表現形式: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品為假劣商品,構成價格欺詐行為。
案例:某超市宣稱“凡一次性購物滿100元者,送一袋奶粉或者一箱方便面”,引來不少消費者搶購。經查,該超市的贈品均為過期的奶粉和方便面,超市促銷的實質是變相推銷過期商品;某月餅經銷商在銷售一款248元/盒的月餅時,宣傳“買一送一”,未標明饋贈商品的品名。消費者購買這款月餅後只送了市場銷售價格為10元左右的餅乾。
“便宜貨“有附加條件
表現形式:收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
案例:某電器銷售商在報紙上登廣告稱海爾D300手機僅售608元,沒有標示其他附加條件。消費者到該店購買時,經營者稱應帶廣告來;消費者帶著廣告來時,經營者稱“先到先得”,該款手機已銷售完。消費者沒有買到這款手機。
虛假優惠折價
表現形式: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
案例:某電器公司在手機促銷時,打出“6月24日至27日期間,滿500元減60元,滿1000元減120元,並以此類推”的廣告。經查,某品牌手機在6月24日前售價為1550元,而6月24日至27日則標價1688元。按照促銷規則減120元後,實際售價為1568元,比促銷前還高18元,構成價格欺詐。
表現形式:收購、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案例:某大型超市在商場海報上刊登:“10月23日至11月5日,購物滿300元憑票據加1元可換購電磁爐,購物滿500元憑票據加1元可換購微波爐。消費者在11月2日憑300元票據加1元欲換購電磁爐時,被告知此活動於31日結束,1日至5日是滿500元憑票據加1元可換購某品牌微波爐活動。上述行為構成價格欺詐。
承諾過後不履行
以次充好
表現形式: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
案例:某土特產經銷店銷售木耳時,宣稱純天然野生木耳580元/斤。經調查,該經銷店所銷售木耳均為人工培育的產品,市場均價為60~70元/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