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24日訊 19日,剛剛從哈爾濱仲裁委走出來的張宇長長舒了口氣:由於開發商逾期半年交房,給張宇一家造成的損失,今天終於討回了說法。經過仲裁員的調解,開發商同意支付張宇1.5萬元違約金。近日,記者走進哈爾濱仲裁委,發現越來越多的市民在遇到民商事經濟糾紛時,選擇了既能保護雙方權益、流程又相對簡單的“仲裁”。去年,哈爾濱仲裁委共受理各類民商事案件191件,涉及經濟生活等多方面,其中和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房產和物業類糾紛佔三成多。

遇事除了上法院還可找“仲裁”
“鬧心的房產”、“煩心的債務”、“物業費之爭”……當生活中遇到這樣的糾紛,你的第一選擇是不是去法院打官司?除了上法院之外,還有沒有其他有效的法律途徑來解決這些問題呢?答案是肯定的。在哈爾濱仲裁委,你可以自己選專家當“裁判”,雙方坐在“圓桌會議室”內輕松“談判”,而且“一裁終局”,簡單快捷,這種制度叫“仲裁”。
“仲裁具有當事人自願、程序簡便快捷、費用低、不公開審理、專家斷案、一裁終局等特點。”哈爾濱仲裁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吳愛民介紹說,自1996年哈爾濱仲裁委成立後,接案數量逐年上漲,幾乎涉及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去年,哈爾濱仲裁委共受理各類民商事案件191件,爭議標的額4.78億元,包括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施工合同糾紛、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拆遷合同補償糾紛、購銷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工程監理合同糾紛等其他各類民商事糾紛。其中,房產和物業合同糾紛達67件,佔案件總數的35.08%。
“處理時間短、實施效果佳,現在民商事案件很多都會選擇仲裁,這些案件都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吳愛民說,比如,投保時因為不了解具體條款而遭遇賠付難;民間借貸不只是簽了借條就可以,還有一些手續必須具備;租出去的房屋被對方改變了用途該怎麼辦等,都很有代表性。此外,“仲裁庭”和法庭不同,更像一個“圓桌會議室”,采取寬松、緩和、不對抗的方式化解矛盾,更具有親和力。
自選“裁判”2月內結案省錢省時還省事
“除非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普通程序仲裁案件要在4個月內做出裁決,簡易程序的案件要在2個月內裁決。”吳愛民解釋,最重要的是,仲裁結果是“一裁終局”,一旦做出裁決就是終審。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為了確保仲裁雙方滿意,每一次審理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可以從293名仲裁員中自己選擇一名“裁判”,雙方再共同推選一位首席仲裁員,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進行案件審理。“仲裁員選拔十分嚴格,這些人都是各個領域的專家學者,包括行政管理部門的專家,從事教育研究工作的專家,經驗豐富的律師,經貿、金融領域的專家等。”吳愛民說,目前,哈爾濱仲裁委正在面向社會公開選聘第四屆仲裁員。與上一屆相比,本次選聘仲裁員的條件將更為嚴格,如從事律師工作申請仲裁員資格的,應當是高級律師且具有較高的社會名望。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申請仲裁員資格的,應當具有碩士以上學歷且有高級職稱等等。同時選聘還增加了省外專家和俄羅斯、日本、韓國的專家學者,在遇到涉外案件時,擴大當事人自由選擇“裁判”的范圍。
吳愛民表示,由於仲裁機構需要通過仲裁質量來樹立社會公信力,仲裁員又是由法律、經濟貿易領域資深的專家、學者擔任,所以不論是仲裁機構還是仲裁員,都會盡可能保證裁決結果的公正性。對於老百姓來說,經常遇到的房產、裝修、物業、債務等民商事經濟糾紛,都可以選擇“仲裁”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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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延期半年進戶 開發商支付萬元違約金
家住哈市的張宇(化名),就嘗到了“仲裁”快速、專業的甜頭。
張宇是哈市呼蘭區某大學的教師。為上下班方便,他於2010年8月在呼蘭利民開發區購置一套商品房,並與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張宇一次性交付30餘萬元購房款,合同約定2011年12月末進戶。經過一年多漫長的等待,眼看到了交房日期,張宇卻接到了開發公司打來的電話,通知房子延期半年進戶。聽到這個消息,張宇很氣憤,“開發公司太沒有信用了,房子說延期就延期,原來的搬家計劃要推遲,連婚期都得推遲。”
由於不能按期交房,張宇只好繼續在學校附近租房居住,“在外面多租半年房,需要多交4800元的房租。雖然合同中有違約賠償條款,金額為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零點二,按照這個方法計算,延期半年的違約金只有1萬元。”張宇認為賠償金額過低,無法補償自己造成的損失,於是找到開發公司理論,但雙方一直沒有達成一致。
今年3月,無奈的張宇終於決定用“仲裁”這個武器解決問題。他向哈爾濱仲裁委提起了仲裁申請。經過仲裁員幾次調解,依然無法讓張宇和開發公司達成一致意見。最終,哈爾濱仲裁委依法作出裁決,裁決開發公司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標准,適當調高違約金補償標准,開發公司支付張宇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金及仲裁費用1.5萬餘元。
“拖了一年多的心病,沒想到在仲裁庭輕松解決了,真是省錢省時還省事。”拿到補償金後,張宇既高興又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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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之爭”陷僵局 仲裁快速解糾紛
物業糾紛是百姓生活中經常遇到的煩心事。自《哈爾濱市物業管理條例》於2012年11月1日實施以來,哈市首次將仲裁納入解決物業糾紛的方式,5個多月來,哈爾濱仲裁委諮詢電話和物業仲裁申請不斷,物業合同糾紛數量位居仲裁案件第一位。
哈市首起“物業仲裁案”的起因是物業費。哈市的李平(化名)於2011年6月搬入道裡區一居民區居住,並與該小區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住了幾個月後,李平認為小區物業提供的服務與自己的標准有差距,於是一直拒絕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多次催繳未果。2012年11月,該物業公司向哈爾濱仲裁委提出申請,要求李平交物業費,並承擔滯納金。
在經歷了兩次開庭後,仲裁庭認為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提供了物業服務,業主需要向物業公司足額交物業費。同時,業主未按時足額交物業費,應按日3‰的標准支付違約金。根據仲裁庭裁決:李平向物業公司支付物業服務費817元,同時還要交納違約金75元。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李平需在10日內將物業費及違約金付給物業公司。該裁決為終審裁決。
據哈爾濱仲裁委工作人員周麗麗介紹,包括首例物業仲裁案在內,哈市多數物業糾紛是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水平與業主要求的標准有較大差距,導致部分業主以拖欠物業費等管理費用的方式表示不滿。拖欠物業費的一位居民也曾抱怨:“物業合同規范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物業收費應與服務水平相適應。比如,有的房屋門窗出現裂縫,而物業根本沒及時解決。另外,對於收費項目也需要公示,業主們的錢花到了哪裡,需要一目了然。”仲裁專家認為,物業服務不到位,業主委員會可以代表業主要求物業達到要求,必要時可依據相關法規炒掉物業,重新公開聘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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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私自賣房 妻子可收回
哈爾濱仲裁委的諮詢電話每天都響個不停,網上在線諮詢信息不斷,記者發現,很多內容都是諮詢房產糾紛的,其中包括丈夫擅自變賣房產是否有效的、租賃房屋可否提前解約、一房兩賣如何維權等等。哈爾濱仲裁委工作人員夏世超向記者介紹了這樣一起剛剛裁決的房產糾紛案。
哈市趙君和丈夫孫強因生活瑣事經常吵架,一直感情不和。2012年8月,孫強突然產生一個念頭,預將夫妻二人婚後購買的另一處房產偷偷變賣,房款拒為己有。於是,他聯系了一家二手房中介,將自家的房屋信息掛到了中介網站。幾天後,正想給兒子買婚房的蔣杉看到孫強的房產信息後,找到中介公司想要看房,中介公司立刻聯系孫強一同看房。
看完房子後,蔣杉一家很滿意,雙方談好了交易價格後,蔣杉交給中介公司2萬元定金,並草擬了一份《二手房居間買賣合同》,交由蔣杉和孫強簽名。由於趙君不知道賣房並未參與簽署合同,該中介公司於是要求孫強在合同上代簽了妻子趙君的名字。
合同簽訂後,孫強覺得事情不妥,主動和妻子坦白了賣房的事情,妻子大發雷霆堅決反對,孫強只好告訴中介公司房子不能賣了,要求解除合同。聽到這個消息後,蔣杉非常氣憤,認為孫強夫妻違約,於是向哈爾濱仲裁委提交仲裁請求:要求確認《二手房居間買賣合同》合法有效,由孫強、趙君夫妻協助其辦理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並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金和仲裁費用。
仲裁庭認為:趙君從未參與房屋買賣活動,也未授權他人簽署二手房居間買賣合同,事後又未對孫強的無權代理行為予以追認,孫強代理妻子簽訂的合同無效。此外,蔣杉在沒有趙君同意和授權簽名的情況下與孫強簽訂合同,未盡到注意義務,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因此,仲裁庭認定該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