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3月27日訊 去年11月1日《哈爾濱市物業管理條例》正式實施,其中增加了物業糾紛可用仲裁機制解決,旨在破解百姓物業糾紛維權難,免去打官司的麻煩。但記者25日從哈爾濱仲裁委了解到,《條例》實施近半年,真正通過仲裁處理的物業糾紛不足10%。究其原因,物業公司與業主簽訂的物業合同中,基本上都沒有將仲裁條款寫入其中,使得物業糾紛可仲裁處理的規定成為“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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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交了物業費,但小區的管理特別不好,積雪無人清理,大門無人看守,幾次找物業投訴都是推諉,我們要申請仲裁裁決,為啥不受理?”25日,在哈爾濱仲裁委案件部記者看到,幾位居民小區的業主代表正在申請仲裁解決物業糾紛,但卻被告知不能受理。“明明規定了物業糾紛可以通過申請仲裁解決,但怎麼就不行呢?”居民張根榮很是不解。
對此,現場工作人員也很無奈:“這也讓我們很苦惱,哈市物業新規執行後,物業監管更明確。現在每天我們都能接到物業糾紛的諮詢電話,但因為大部分物業公司與業主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中,沒有寫明產生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解決,所以我們按程序就不能受理。”
“我們每個月都能接到四五十起物業糾紛的諮詢申請,但能受理的沒有幾件。”哈爾濱仲裁委員會案件部部長關克鑫告訴記者,仲裁是獨立於訴訟之外解決民商事糾紛的另一種重要途徑,其相比法院訴訟來說,在解決糾紛方面具有自主性、靈活性、便捷性等優勢。而且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審結期限短,像物業糾紛簡易的程序2個月內就可審結。如果不執行調解書和裁決書的將轉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克鑫說,因為好處多,所以在《哈爾濱市物業管理條例》的制定中,新增加了物業糾紛仲裁解決的新途徑,但目前從實施情況看,哈市物業合同都很不規范,內容均是物業公司自行擬定的,合同中並沒有寫明產生物業糾紛後可實行仲裁的條款,這樣一旦產生糾紛,居民除了上法院,沒有其他的解決辦法。
“既然是好辦法,政府部門應該采取措施,讓物業企業規范合同,增加仲裁條款,更好地維護業主權益。”在現場許多居民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