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3月27日訊 (記者 陳靜) 2013年1月7日,哈爾濱市民趙先生的車因涉嫌非法營運,被交通部門暫扣。2月22日,趙先生繳納了5000元罰款,並拿到了放車單。截至3月26日,放車手續齊全的趙先生到交通局停車場跑了好幾趟,卻依然無法將車取出來。停車場不放車的原因是,趙先生與辦案人通話時出言不遜,領導指示不放。
停車場工作人員告訴趙先生,拿收據和放車單也不能放車。東北網記者 陳靜 攝
2013年1月初,趙先生向記者反映,哈爾濱市交通行政綜合執法支隊暫扣他涉嫌非法營運的車輛時未開具扣車手續。2月22日,哈爾濱市交通行政綜合執法支隊終於對趙先生作出了處理,以其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擅自從事營運為由罰款5000元。繳納罰款後,趙先生拿著放車單多次到哈雙停車場取車,但停車場卻拒不放行。
趙先生的罰款收據和放車單。東北網記者 陳靜 攝
3月25日,記者隨趙先生再次來到停車場。停車場辦公室一位中年男性工作人員檢查了罰款收據和放車單後,告訴趙先生:“你跟領導打電話罵人了,法制科來電話就說不讓取車。”這位工作人員表示,雖然是罰款已繳、放車單也在手,但他得到了領導的指示,說車不能放,具體原因就在於趙先生在與具體經辦執法人員王某某的電話溝通中出言不遜。
幾經交涉,拿著全套提車手續的趙先生仍舊無法取回車,無奈之下,只好撥打交通行政綜合執法支隊支隊長電話尋求解決。但電話接通後,該人在電話中問清事由後,不再說話並掛斷電話。再次撥打,語音提示無法接通。隨後撥打辦案人王某某的電話也是無法接通。
趙先生很疑惑:交通部門對暫扣車輛的放行與否,應該以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還是以類似言語衝突等個人恩怨為依據?希望交通部門能給出明確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