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4日訊 離婚五年後,一直未與前夫進行財產分割的郭某,將前夫孫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與前夫分割房產。
郭某與孫某離婚時,兩人並沒有對孫某名下的一套房產進行分割。離婚五年後,郭某纔想到與孫某分割房產。郭某覺得,該房產是兩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求分得前夫房屋一半的產權。孫某稱該房屋是其父母出資購買,房產應歸個人所有。但在法庭上,孫某並沒能提供房屋為其父母出資購買的證據。
法院審理認為,爭議房產為夫妻共同房產。兩人離婚時未對房產進行分割,離婚後郭某要求分割共同財產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該房產為夫妻共同所有,處於未分割狀態,原告請求分割,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近日,法院判決,該房產由郭某、孫某各佔50%份額;孫某協助郭某辦理房屋共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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