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4月19日訊 哈市的馮女士3月17日在淘寶網上買了一部價值3850元的手機,因想更換顏色,馮女士按網店要求將手機用指定的順豐快遞運回,結果在運送中手機不翼而飛,而順豐快遞公司只同意賠償1300元。
馮女士介紹,她於3月28日找順豐快遞進行手機運送,當時位於黃河路188號的順豐快遞宣慶業務點安排業務員張某進行了驗收及初步打包後,馮女士將手機包裹交給業務員張某,張某收取了16元快遞費。5天後,馮女士收到位於廣東省揭陽市的網店接收方的電話,稱手機包裹有破損,與順豐的快遞員當面查驗後,發現包裹內僅有手機配件。
4月15日,黑龍江順豐速運有限公司公共事務部一徐姓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采訪,她表示,包裹的包裝輸送是在全程監控下進行的,郵寄的環節沒問題,現在初步調查有可能是收方環節出問題,公司內部安保組已報案,揭陽警方已受理。『考慮到馮女士的情況,公司先行啟動理賠環節,但消費者在寄快件時未保價,按規定只能按運費賠償,最終,公司把理賠金額定到1300元,這已經相當高了。』
馮女士認為,快遞公司的賠償金額她不能接受,『手機在交付快遞後丟失,就應全額賠償』。哈市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表示,《郵政法》的確有未保價按運費三倍賠償的條款,但在『損失賠償』一章中只明確了郵政企業的內容,沒涉及民營企業部分。而新修訂的《郵政法》第四十五條明確:『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以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快遞公司屬民營企業,所以,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快遞公司因未保價而只按郵資的三倍賠付,對消費者來說並不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