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22日訊 每次一到4月就催著交房租,今年幾次主動聯系,可房東總是借故不收,近來房東的反常舉動讓租房經營的張先生很擔心。“如果沒按時交房租會不會算我違約?”張先生向記者求助。
張先生說,2011年,他在南崗區租了一處門市房,在此開了一間文具用品店。當初,張先生和房東劉先生說好,租期5年,每年租金3萬元,每年交房租不能遲於四月末。今年眼看又到交房租的日子,張先生幾次給房東打電話要求交錢,可對方總是借故推脫,不是說有事就是說正在外地出差。
以往每年房東總是提早通知,要求盡快交房租,可如今為何如此反常?難道有貓膩?張先生想起去年因為自己生意很不錯,劉先生曾幾次提出漲房租,自己都拒絕了。晚交房租會給自己帶來怎樣的麻煩?房東會不會以此為理由漲價?張先生特別想知道。
帶著張先生的疑問,記者找到孟繁旭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可超。孫律師說,房客和房東事先訂立了租房合同,對於租金已經有了明確約定,所以房東不能擅自提高房租,也不能擅自解除租房合同、或將房子轉租給其他出價更高的人。但從另外一個方面講,如果房客沒及時交房租,房東卻能以此為借口解除租房合同,重新設定房租。孫律師推測,該房東躲著不收房租,可能是想讓“房客違約”成為事實。
不違約有兩招
第一招,房客可通過銀行提前向房東賬戶內打租房款,以證明自己已按約定履行義務。
第二招,房客可到公證處辦理證據保全公證,並在公證員陪同下到房東處交房租,或者在公證員在場的情況下,給房東打電話表示欲交房租,從而證明自己有按約定交房租的意願,並已實施相應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