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4月27日訊 昨天,《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條例(草案)》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對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提出了明確要求。
竊水資源罰2至10萬元
損毀和擅自改動計量自動監測設備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直接排放間接冷卻水的,處以直接排放總量水費的2倍罰款;竊取水資源的,補交水資源費,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擅自改變水資源用途的,處以售出總量或改變用途後的用水總量水費的2倍罰款;未及時修復用水設施造成水漏失或者未及時關閉用水閥門造成水流失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制定行業用水定額
開采地下水應符合地下水區劃,在地下水超采區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原則上不得新增地下取水,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嚴禁取用地下水。
用水量已達到或超過用水問題控制指標的地區,應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用水;用水總量已接近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應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用水。省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制定全省行業用水定額,用水定額應根據節水技術的推廣應用、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調整適時修訂。
江河取水需持許可證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向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水許可證,取得取水權。擅自取水的,將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家庭生活和零星飼養畜禽等少量取水以及為保障礦井安全、農業抗旱等臨時應急取水等情形,不需申領許可和繳納水資源費。
無節水設施罰2萬元
經營洗浴、洗車等高耗水服務業應采取國家規定的節水工藝,采取節水措施。違反規定且逾期不改的將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
單位和個人生活用水應使用節水設備和器具。已使用非節水型設備和器具的,應逐步更換或進行節水技術改造。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使用列入淘汰目錄的產品、設備,禁止使用列入淘汰目錄的工藝。
限制開采區禁止采水
未經批准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新增取水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取用地下水或原有取水設施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求關停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取水設施,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劃定水功能區,核定該水域的納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意見,嚴格執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並對水功能區的水質、水量狀況進行監測。為保障居民飲用水安全,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置排污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