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5月2日訊 如果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沒上報年檢資料,經責令改正能及時補交的,工商部門都不再對其處罰。按照市委提出的在『俯身』、『抬頭』中切實轉變工作作風、走出『重罰輕管少服務』局面的要求,市工商局認真執行本部門出臺的《規范涉企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細則》。到目前已有數百起輕微違法行為只受到警示規范,未被行政處罰。
據市工商局負責人介紹,為全面落實市委的要求,市工商局認真執行《規范涉企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細則》,確定了開展涉企執法活動的制度規范,明確了涉企執法活動的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並建立了監督問責機制。《細則》規定,今後工商部門的涉企執法需形成年度、季度計劃,經法制處核審後,報局長批准,由法制處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方可實行。工商系統上下級行政執法部門對同一企業、同一行為不得重復行政執法檢查。同時,執法人員在實施涉企檢查時,應首先查閱市政府在企業設立的行政執法檢查登記簿,如發現並核實已有系統內其他單位或部門對同一企業、同一行為實施執法檢查,應立即撤出企業並停止執法檢查。
《細則》還明確了首次輕微違法及時改正不罰的原則,除安全生產、制售假劣食品藥品、環境污染或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將予以行政處罰外,對企業首次屬於非主觀故意,且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各執法單位將以書面形式給予警告、教育,下達《整改通知書》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整改的,不予其他行政處罰。截至目前,共對數百起輕微違法行為只進行警示規范,未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