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日報5月13日訊 省消費者協會發布今年第一號消費觀點,認為我省一些開發商在補充協議中設立的霸王條款,侵害了消費者公平交易的權利,讓購房合同成為了擺設。
大慶市消費者李先生去年6月選購了由某置業公司負責銷售的一套商品房,開發商在銷售時承諾是『雙衛』,使用面積95平方米,售價65萬元,當時李先生繳納了19萬元認購款和定金。今年3月,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開發商要求所有購房者必須再簽一份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中許多內容與主合同相違背,一些條款是開發商強行約定的。如李先生簽合同時原來承諾的『雙衛』也變成了『單衛』。李先生在得到『不能更改、不能刪減』的答復後拒絕簽字,並要求退房。開發商答復稱可以退房,但李先生先前交付的19萬元認購款和定金不能退還。對於衛生間的問題,開發商只是口頭承諾可以將『單衛』改成『雙衛』,但稱簽補充協議沒有商量的餘地。這份由開發商指定的補充協議,共有13條70餘項內容1萬多字。李先生說:『這哪裡是什麼補充協議,就是重新訂立的合同,主合同就是個空架子』。補充協議規定,如果購房者逾期付款,按逾期時間分別要向開發商按購房款總額的千分之一、千分之三、千分之五、千分之八支付違約金。而主合同中規定的是按差額計算,違約金以萬分之幾計算;如果開發商違約,除要求購房者給予30天寬展期外,違約金支付為已交房款的萬分之一。也就是說,不管開發商逾期多少天,購房者都沒有退房的權利,開發商只要每天支付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就可保證合同的履行。補充協議還明確提出:『補充協議作為合同附件,與合同正文相衝突,以補充協議為准。』
對此,省消協認為,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是對等的,該補充協議強調任何情況下均由消費者承擔責任,違背了主合同的主旨,剝奪了消費者選擇權利。有關違約金比例的約定不公平,在加重購房者違約成本的同時降低了開發商的違約懲罰,顯失公平,是明顯的霸王條款,侵害了消費者公平交易的權利。補充協議作為合同一般應是與主合同同時簽訂的,其內容應為對主合同的補充,而非更改。如果其中內容與主合同不一致,應以政府認可的聯機備案合同為准。補充協議中有明顯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內容的格式條款的,應當認定為無效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