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5月15日訊 近日,人社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2011年實施的新《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補充說明。
截至目前,大慶市已有588354人申報工傷保險,與去年相比,參保人數增加13萬人。工作人員提醒,未參加保險,工傷賠償要由企業自行支付。企業一定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給自己上份『保險』,以免因發生意外支付賠償給自身帶來經濟困境。
針對部分市民關心問題,記者采訪了大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
讀者:宋某是某單位更夫,幾天前值班期間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3小時後死亡。家屬要求工傷賠償,單位以突發疾病死亡,不是生產事故傷亡為由,拒不承擔工傷賠償。家屬詢問可否申請工亡待遇,待遇都有哪些?
解答:《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視同工亡,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
工亡待遇包括: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工亡補助金是2.4565萬×20﹦49.13萬元。
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時,如相關數據尚未公布,可暫按前一年度的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核定和計發,待相關數據公布後再重新核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用人單位予以補發差額部分。
讀者:張某在我市某工地務工時從高處墜落受傷,單位以張某違反操作規程,不屬於工傷為由,拒絕支付工傷待遇,已發生20多萬元的醫療費,單位不給報銷,他詢問《條例》中是否有相關規定?請問小張如何維權?
解答:在處理工傷事故、落實工傷待遇的過程中,實行的是工傷者『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在享受工傷待遇時,不以受傷者是否違反了操作規程而受到影響。因此,該單位因張某違反了單位的操作規程,拒絕支付工傷待遇的做法是錯誤的。『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對工傷職工實行保護性的補償原則,此原則規定了即使職工發生工傷是因違反操作規程所致,用人單位同樣要承擔工傷賠償。迄今,該原則已成為世界各國工傷保險法律制度公認的原則。
張某可攜帶相關手續,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認定工傷,單位參保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符合政策的全額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及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單位未參保的,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讀者:在讓胡路區打工的小強詢問,他的弟弟因為醉酒在工作期間發生意外,這種情況可以申報工傷嗎?
解答:《條例》中第十六條第二項『醉酒或者吸毒』中規定,應當以有關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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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對用工雙方都有保障
參加保險,對用工雙方來說,是最實在的保障方式。
人社局的工作人員說,有一家小型鋼管廠,工人在工作中突發心髒病,送醫後搶救無效死亡,這種情況就算工傷,企業要承擔責任,好在工廠給職工上了保險,幾十萬的工亡補助金由保險來承擔,纔免去了企業倒閉的風險。
工傷保險是一種雙向受益的險種,用人單位給職工上了保險,在工作期間一旦發生傷亡事件,就能獲得賠償,對職工來說,也是對勞動者權益的最好保障。
近日,《工傷保險條例》的一些條例又做出了進一步明確,其中對『因公外出期間』的認定,應當考慮職工外出是否屬於用人單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
此外,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多次發生工傷,按照其在同一單位發生工傷的最高傷殘級別,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分別支付的。
今年一次性工亡和喪葬補助最低50.99萬
根據今年政策的調整,2013年認定工亡一次性補助最少是50.99萬元,2012年兩項合計45.48萬元,從近幾年的數據來看,工傷補助金額每年都在提高,平均每年上漲5萬元。
工傷保險從2004年開始到現在已經近十個年頭,當時的工亡補助是按工人的月工資,與48-60個月(按標准不同)相乘,得出的數據就是補償金。從2011年開始,工亡保險不存在地區差異,全國是一樣的補償金額。
用人單位負責職工參保
工傷保險可以替企業分擔風險,而且參保門檻比較低,只要是職工與用人單位建立符合《合同法》、《勞動法》的僱傭關系,用人單位就應給職工參保,對小企業來說,三五個職工就能辦理保險。
用人單位想給職工參保工傷保險,可以到企業注冊地所在的醫保經辦機構,攜帶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員工手冊及勞工合同,就可以辦理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