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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少寫『按期』兩個字 欠錢不還擔保人竟免責
2013-05-18 10:58:03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董艷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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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5月18日訊 近日,市仲裁委員會審理了一起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件。因為借條上沒寫明擔保人應承擔的代還款責任,追討10萬元欠款難了。

  2010年8月,王先生向張先生借款10萬元,請李先生擔保,並在保證書中寫明『若王先生不能還款,願代為履行』。後來,王先生去了外省,張先生找不到他,就直接申請仲裁,要求擔保人李先生代為償還這10萬元。

  仲裁庭認為,李先生在保證書中寫明『若王先生不能還款,願代為履行』,『不能還款』並不是指到期後不還款、不履行,而是指『不能』,即沒有財產還款。

  在什麼情況下纔『不能還款』呢?只能是在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並就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在執行了債務人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時,纔能稱為『不能履行』。

  倘若債務人具有一定的財產可以用來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則不能稱其為『不能履行』。相反,如果保證書中的約定為『若王先生不能按期還款,願代為履行』,則擔保人應當承擔代還。

  張先生不能直接向李先生主張權利,而應當先向王先生要錢,仲裁庭最後裁決駁回申請人張先生的仲裁申請。

責任編輯:孫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