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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見習期、試用期三者有區別 你會甄別嗎?
2013-06-04 10:33:16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劉旭
東北網6月4日訊 在就業擇業和簽訂就業協議書、勞動合同的過程中,會經常在文本中見到『實習期』『見習期』和『試用期』等字樣,你能搞清楚它們的區別嗎?昨天,市人力資源市場工作人員對此進行了解答。
實習期——是指在校學生通過參加實際工作,提高其自身素質的過程或時間,屬於學校教育的范疇。在實習期間,畢業生的身份是學生,而不是單位員工。畢業生與所在的實習單位不成立勞動關系,因此,不受勞動法規的保護。
見習期——是我國針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適用於用人單位招收高校本、專科應屆畢業生。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在招收應屆畢業生後應安排見習,期限為1年。對已從事1年以上有關專業實際工作的學生,經單位批准,可免去見習期。
見習期滿如合格,應對員工辦理轉正手續,評定專業職稱,聘任相應職務並確定工作崗位。如見習期滿,達不到見習要求,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1年,或降低工資標准。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後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的勞動者。
責任編輯: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