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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城地鐵下半年載客試運營 15條禁令規范乘客行為
2013-06-19 11:02:15 來源:生活報  作者:張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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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6月19日訊 哈市軌道交通1號線一、二期工程經過4年多的緊張建設,現已進入收尾階段,預計今年下半年開始載客試運營。今後,將如何保證城市軌道交通的運營管理?今日,哈市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哈爾濱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草案),從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管理等方面予以全面規范,同時規定了15種乘客禁止行為。

  確定軌道交通管理、處罰主體

  為了有利於建設和管理的銜接,《辦法》規定,由哈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管理工作,並由哈市交通運輸部門委托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實施有關行政處罰。

  同時,為籌集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管理資金,《辦法》規定,將根據城市軌道交通網絡規劃劃定城市軌道交通關聯用地,開發利用所獲得的政府收益,納入城市軌道交通發展專項資金。同時,鼓勵、支持企業或者個人利用社會資本等方式參與軌道交通的投資和建設。

  《辦法》還規定地鐵投用須過四道驗收關,投用後車站公共衛生間免費開放。列車因故延誤應及時告知乘客。

  持“城市通”智能卡可乘地鐵

  《辦法》規定,城市軌道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乘客應當使用“城市通”智能卡或者持有效車票乘車。未使用“城市通”智能卡、無車票或者持無效車票乘車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按照線網最高票價的五倍收取票款。

  軌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則按照原票價退還票款。

  軌道交通保護區內動工要審批

  《辦法》規定了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行為,擅自損壞車輛、隧道、軌道、車站等設施,乾擾城市軌道交通專用通訊頻率;損壞和乾擾通信信號系統、監視設備、站牌等標志,屬於經營行為的,處以2000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屬於非經營行為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同時,《辦法》中設定了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的安全保護區范圍,安全保護區為地下車站和隧道結構邊線外五十米內;地面車站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邊線外三十米內;出入口、通風亭、變電所、控制中心、綜合維修基地、停車場等建築物、構築物邊線外十米內;過江、過河隧道結構邊線外一百米內。在安全保護區內進行建造、拆除建築物、構築物,取土、鑽孔打眼、敷設管線等要征求管理機構意見,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15種乘客禁止行為

  《辦法》規定了乘客的相應義務和處罰標准,禁止乘客15種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秩序、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1、攔截列車;

  2、擅自進入軌道、隧道等非准入區域;

  3、攀爬、跨越、毀壞隔離圍牆、護欄、護網、門閘、安全門等設施;

  4、強行上下列車;

  5、醉酒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傳染病患等危及他人安全者進站、乘車;

  6、攜帶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蝕性的危險品進站、乘車;

  7、攜帶超大、超重影響他人乘車的物品進站、乘車;

  8、攜帶自行車、電動車等交通工具或者貓、狗等寵物,穿戴輪滑鞋、滑板、釘子鞋進站、乘車;

  9、在車站、車廂內發放廣告或者銷售物品;

  10、在車站、車廂內躺臥、踩踏座椅;

  11、在車站內停放車輛、堆放雜物、擺攤設點;

  12、在車站車廂內吸煙或者攜帶點燃的煙卷、雪茄、煙斗;

  13、在車站車廂內亂噴涂、亂涂寫、亂刻畫、亂張貼;

  14、在車站車廂內隨地吐痰、便溺和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罐、包裝物、口香糖等廢棄物;

  15、危害軌道運營安全、秩序、容貌和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違反第2、3、4項規定的,處以1000元罰款;違反第8、9、10、11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者,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12項規定的,處以200元罰款;違反第13項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以下罰款;違反第14項規定的,責令清除,拒不清除的,處以50元罰款;違反第1、6項規定或其他違反行為構成治安違法的,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呂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