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6月26日訊(陶丹丹 記者 岳雲雪)記者今天從哈爾濱供電公司獲悉,用電居民在接到電費催繳通知後,要在當月25日前繳清電費,否則將於26日零時加收電費違約金。
據介紹,哈爾濱供電公司每月15日前完成對居民客戶的抄表工作,用電居民在接到供電部門催費通知(短信、電費催繳通知單)後,要在當月25日前繳清電費,否則將依據《供電營業規則》規定於26日零時加收電費違約金。
據了解,逾期未交付電費的,供電部門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電費總額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違約金;自逾期之日起計算超過30日,經催交仍未交付電費的,供電部門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停止供電。
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至交納日止。每日電費違約金按下列規定計算:1.居民用戶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一計算;2.其他用戶:(1)當年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二計算;(2)跨年度欠費部分,每日按欠費總額的千分之三計算。電費違約金收取總額按日累加計收,總額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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