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7月1日訊 明明家已經搬到別處,卻沒“隨手”把家人的戶口遷走。知道嗎?這樣的情況在我市城區居民中,6個人中就有一個人存在著。戶口“空掛”在家人就業、出國、公證、政審等出具證明時,都相當麻煩。
一樁房屋買賣
牽出“空掛戶”麻煩
市民張先生日前買了一套二手房,原房主崔先生稱房子有一個“空掛戶”,但承諾房子轉手後可以將其遷走。在二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後,崔先生食言了:不但沒有把原來的“空掛戶”遷走,自己的戶口也不打算遷了。
“我家的房子,憑啥有別人的戶口?”張先生拒付房子的十餘萬元尾款,崔先生則不交房子鑰匙,雙方僵持起來。由此,在我市二手房買賣中,牽出了戶口“空掛”的麻煩。
市仲裁委接到了張先生的仲裁請求後,經調解認為,戶口不影響房屋的買賣,二人應該完成交易後,再到轄區派出所解決“空掛戶”的問題。
法律規定人戶合一
但沒要求強遷
市公安局戶政支隊戶政管理科副科長胡中偉說,根據1958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登記條例》,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戶口。根據這個條例,上述仲裁案中的崔先生應該把戶口遷走,但是沒有規定強遷。
胡中偉介紹,“人戶分離”有兩種,一種是人在戶不在,人在這兒住,戶口不在轄區派出所;另一種是戶在人不在,就是“空掛戶”。
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的一項調查顯示,截至去年7月30日,全市“人戶分離”的人數達140多萬人,佔戶籍總人口的14.9%,至於市區的比例更高,每6個居民中就有一人戶籍與居住地不符。
戶口“空掛”
最麻煩的其實是自家
胡中偉說,現住地與戶籍不一致,相當於給戶籍管理帶來了兩倍的工作量,但對於市民來說,麻煩更多。不管是出國、公證,還是就業等,都需要派出所出具相應證明。“你總不在這兒住,開證明來回跑不說,管片民警都不認識你,怎能隨便開證明?”
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的N種情況
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證號碼登記項信息變更更正前的信息;
曾經同戶人員間有記載的家庭關系;
戶口注銷情況;
戶口遷移情況;
戶口性質情況;
未落戶證明;
銀行實行實名制後,儲蓄存折姓名與現居民身份證不符要求出具統一規定身份證明的;
公證、外事部門要求證明親屬關系、出生地和曾居住地等;
身份證號碼昇位、重錯號及制作二代身份證;
轄區內登記、發證一個月以上的暫住人口;
人在戶不在的人戶分離人員(派出所只負責出具在本轄區居住期間現實表現的相關證明)。
另外,還有幾種情況也需要派出所出具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如國家機關錄用公務員政審,中國共產黨組織吸收新黨員政審,公民從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必須以無相關違法犯罪記錄為前提的職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