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日報7月1日訊 近年來,我省勞務派遣工的數量大幅增長,在充分發揮就業補充輔助作用的同時,也存在部分用人單位違規使用勞務派遣、一些勞務派遣單位運營不規范、勞務派遣工同工不同酬現象普遍、企業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存在隱患、政府有關部門監管不到位等問題。
日前,記者跟隨省政協社法委和省總工會組成的聯合調研組,就我省勞務派遣工狀況以及《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對勞動用工的影響等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調研時了解到,認真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修正案,構建和諧穩定勞動關系,營造良好用工環境,應從立法層面、政策層面和工作層面認真研究解決勞務派遣用工中存在的問題。
國企用工熱衷勞務派遣
據省工商局統計,全省勞務派遣企業1891個(含專司勞務派遣公司和經營范圍中涉及勞務派遣業務),主要集中在哈爾濱、大慶、齊齊哈爾、牡丹江和佳木斯5個大中城市。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計,目前,全省勞務派遣人員16萬餘人,佔單位從業人員總量的3.2%,且絕大多數都工作在生產或經營一線。
“勞務派遣人員有向農村剩餘勞動力和應往屆大中專畢業生發展的趨勢。”省政協社法委主任許安告訴記者說,從此次調查看,我省勞務派遣工數量近年來呈不斷增長態勢,以農民工為主體,主要在一線崗位工作,在一些企業一度被濫用,甚至成為主要用工形式,尤其是在郵政、石油、通訊等大型國有企業以及外資企業中更為普遍。
協議工被“置換”
不同工掩蓋不同酬
哈爾濱市民王先生在某企業工作了近十年,因要去南方創業而辦理辭職事宜時纔發現,自己已被“派遣”多年。“明明當初是與企業簽訂的長期合同,不知道什麼時候、怎麼就成了勞務派遣工?”
對於王先生的疑惑,省政協委員、美盛泰富律師事務所主任陳霞向記者解釋道,一些企業為了規避《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和用工風險,將本企業原來長期使用的協議工、“臨時工”等員工轉簽到勞務派遣公司,原本具有事實勞動關系的員工被“置換”成勞務派遣工,屬於“假派遣”。“勞務派遣用工已成為一些企業降低用工成本、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一種手段。”陳霞認為,勞務派遣用工崗位缺乏具體法律規范,超“三性”(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規定使用勞務派遣工成為普遍現象。
“同樣具有普遍性的則是勞務派遣工同工不同酬現象。”省政協副巡視員殷勝洪舉例說,為了節約用工成本,一些企業以突出每個崗位的細微差別來規避“同工同酬”,將勞務派遣工和合同工細分在相差無幾的不同崗位上,以“不同崗”來體現“不同工”,再以“不同工”來掩蓋“不同酬”。“有的企業把勞務派遣工集中在低端崗位,根據所謂的市場價位來確定其工資,只按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進行發放,且長期固定不增長,在工資標准、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均與正式工有很大差距。”
此外,省總工會法律部副部長孫洪英認為,目前我省還存在一些經營范圍為勞動服務、人纔中介、人事代理等業務的機構,擅自開展勞務派遣業務;部分勞務派遣單位在派遣員工管理和社會保險費繳納等方面操作不規范,不給派遣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或選擇性參保,出現工傷或經濟補償時,不履行相關義務,與用工單位互相推諉;勞務派遣單位類同“職業中介”,缺失對勞務派遣工的有效管理和培訓等問題。
限制派遣比例
推行派遣責任保證金制度
“我省應盡快出臺落實《勞動合同法》修正案的實施辦法和細則,對勞務派遣適用以及用工單位使用派遣員工的具體條件、工種、佔用工總數比例作出明確規定。”調研組討論時,大家紛紛提出看法。要適當限制派遣人員佔用工單位員工總數的比例,建議今年過渡期內勞務派遣工在每個用工單位所佔的比例不得超過員工總數的30%左右,從明年7月1日後降為20%;采取列目錄的方式對勞務派遣的輔助性崗位做出界定;適當限制勞務外包的適用范圍,防止出現“假外包、真派遣”。
同時,調研組還建議政府相關部門加強對用工單位勞務派遣適用崗位的檢查,杜絕用工單位“假派遣”、“逆向派遣”,推行派遣責任保證金制度,根據派遣人數、行業、人員工資總額等因素,將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存入專用賬戶,主要用於支付派遣人員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工傷賠償以及派遣公司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引導中省直企業帶頭穩定就業崗位,提高就業質量,減少勞務派遣用工,也需要國家有關部門將勞務派遣工的人工成本直接納入企業工資總額;細化派遣工工資結構,現階段可以規定勞務派遣工在最低工資、勞動安全、社會保險等方面享有與合同工同等待遇,而在高於最低工資、獎金、其它補貼等方面,則可以由勞動關系雙方或三方協商確定;最大限度把勞務派遣工組織到工會中來,在職代會中確定一定比例的勞務派遣工代表,強化工會法律援助,加大對勞務派遣爭議的處理力度。
勞務派遣是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一種新型人力資源配置方式,2008年1月1日頒布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此做了專門規定。勞務派遣對於降低企業管理成本、增加就業渠道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與此同時,勞務派遣工的勞動關系復雜化、勞務派遣用工范圍擴大化等問題,也影響了勞務派遣健康發展。《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將於今年7月1日正式實施,對勞務派遣用工和企業將產生影響。
延伸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