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報8月5日訊 『兒子沒保住,兒媳婦又走了,我可怎麼辦纔好?』3日,在普法宣傳現場,滿頭白發的李阿姨講述了自己的鬧心事。
2012年3月,李阿姨的兒子張先生和未婚妻劉女士辦理了結婚登記,雙方定於5月舉行婚禮。結婚登記當天,李阿姨給劉女士拿了五萬元彩禮。4月,張先生因涉嫌妨礙公務罪被某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遺憾的是,在張先生服刑期間,劉女士向法院提起了離婚及分割財產訴訟,法院最終支持了劉女士的離婚請求。李阿姨想問,兒子和兒媳並沒有共同生活過就離婚了,給付的彩禮錢能不能要回來?
黑龍江太學律師事務所王思遠律師表示,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雙方確實未共同生活就已離婚,李阿姨的兒子可以要求對方返還5萬元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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