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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70多名檢察官遭拆遷 『流浪』三年
2013-08-07 10:39:10 來源:黑龍江日報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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夾在兩座新起高樓之間的檢察官公寓何去何從,至今還是一個未知數。

每天經過“傷心樓”時,檢察官們總是望樓興嘆。

  黑龍江日報8月7日訊 近年來,因為拆遷引發的矛盾不斷增多,拆遷糾紛屢見不鮮。然而,有一樁拆遷糾紛十分稀奇——被拆遷的是一棟檢察官公寓,被拆遷的對象是70多名退休及在職檢察官。他們向本報反映,由於房屋拆遷,他們已經在外漂泊流浪三年,至今仍無家可歸。對此事,他們所在的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檢察院十分重視,多次與相關部門協調未果。為此,記者前往當地調查。

  數十位檢察官居無定所

  退休檢察官年過花甲到工地打工貼補房租

  在距離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市區30公裡的一個建築工地上,有一位65歲的建築工人,他叫趙榮,在這裡打工已經兩年,這位看似普通的工人,卻有著不尋常的身份——一名退休檢察官。這位曾經的國家公務人員,退休後為何到工地打工?

  “雖然退休了有點工資,但租房花費4萬多元。沒辦法,自己找點活乾,貼補著用。我65歲了,天天起早貪黑這麼著,在工地來回跑。”趙榮對記者說。

  趙榮一家四口租住了一個60平方米的小房子,與他有同樣遭遇的檢察官,有數十位。同為退休檢察官的閆龍也有著說不出的辛酸:“我們本來都有屬於自己的房子,現在居無定所,幾次搬家,對像我們這樣的老年人來說,太不容易了,三年了,不知道這日子啥時候到頭?”

  談起原因,他們說,一切都是拆遷給鬧的。據了解,為解決無房檢察官居住問題,佳木斯市檢察院經有關部門批准,於1996年集資建設了檢察官公寓。建成後,一些符合要求的檢察官搬了進來。

  2010年,佳木斯市政府決定拓寬現有外環路,位於原外環路邊緣的佳木斯市地方稅務局辦公樓、家屬樓及佳木斯市檢察院檢察官公寓樓面臨拆遷。

  在接到佳木斯市城市拆遷管理辦公室的拆遷命令後,檢察官們以最快的速度搬出公寓,並與開發商簽訂了回遷安置協議書,協議商定回遷時間為18個月。從此,一場流浪的噩夢就開始了。

  不僅是這些退休檢察官,還有一些檢察院在職人員更是因此倍受煎熬。生洪軍是佳木斯市檢察院的乾警,從公寓搬出來之後,他和妻兒就租了一個40多平方米的小車庫,一住就是三年。生洪軍說,工資有限,他們一家三口只能擠在這間車庫裡。“孩子住簡易床,我們兩口子在上面搭二層鋪。”

  爬上一個木制簡易梯子,記者看到了生洪軍夫婦所說的“二樓”:這是一個用木板搭建起來臨時的隔斷空間,僅有80厘米高,一個成年人很難直起腰板。生洪軍夫婦說,拆遷三年來他們從來沒有直起過腰板。

  生洪軍所租的地下車庫位於檢察官公寓的正後方,與原來的家相隔不過數十米,他每天上班出門都要路過那裡。生洪軍把那座樓叫作“傷心樓”。生洪軍說,因為“傷心樓”遲遲得不到回遷,住房無著落,兒子談了三年的女朋友因此離開。“姑娘是個護士,人家實在等不起了!”


  兩家開發商僵持不下殃及無辜

  是土地局暗箱操作,還是開發商見利忘義?

  在佳木斯市濱江路,可以看到一個十分奇特的景觀,兩棟新建的大廈中間,矗立著一棟破舊不堪的老樓,這棟老樓便是檢察官公寓,而旁邊的兩棟樓便是市稅務局的辦公樓和住宅樓,這三棟樓原本屬於同一個拆遷項目。然而,稅務局的兩棟樓早已竣工投入使用,檢察官公寓還是三年前那般模樣。

  一等三年,拆都沒拆,何談蓋新樓!為何開發商遲遲不肯動工,其中是否另有隱情?

  開發商佳木斯昆侖房產開發公司一位負責人直言,檢察官公寓一直拆不了,是因為其中有一位產權人一直都不願意騰房。

  開發商說,這個不願搬遷的實際產權人叫程佳棟,是另一家房產開發公司的法人代表。檢察官公寓一層及其東邊的一個單元曾是該公司的辦公場所,面積約為2300平方米。這座公寓樓歸檢察院所有,這230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權怎麼會落到一家公司法人手上呢?

  “當時建房時區政府給檢察院一塊土地,檢察院把這棟樓的部分房子給(政府)了,政府又以30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這家公司。”退休檢察官王麗珍告訴記者。

  據檢察官們透露,檢察院辦公大樓在重建之時,曾用這2300平方米跟政府置換郊區的土地,政府又將其賣給了世博房產開發公司的法人代表程佳棟。如今,公寓樓根本無人辦公,這家公司佔而不用的目的是什麼?有人說,他們是為了爭奪公寓樓開發權。這一說法得到了該市國土部門相關人員的印證。

  2009年4月,佳木斯市國土資源局針對濱江路這三棟建築物的重建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最終中標的是佳木斯昆侖房產開發公司。該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該項目的工作人員說,當時有兩家公司有意願進行開發,一家是昆侖房產開發公司,希望開發稅務局的兩棟樓,另一家是程佳棟的世博公司,希望開發檢察官公寓樓。

  “按照市規劃局的規定,三棟樓只能按整體一塊地由一家公司開發。我們說,你們以誰的名義摘牌蓋房無所謂,願意蓋幾號樓你們自己商量。最後他們同意了。以佳木斯昆侖房產開發公司摘牌,分工蓋房。”佳木斯市國土資源局總工程師李長春說。

  既然雙方都同意了,那麼隨後又是什麼原因讓其中一家開發商變成了另外一家眼裡的“釘子戶”呢?

  輾轉之下,記者電話聯系到了世博公司的負責人程佳棟。他說:“我不是不搬遷,我是一個開發商,不是‘釘子戶’。我具備土地競拍能力,土地局為什麼私自給他摘牌了。”

  開發商昆侖房產公司的負責人告訴記者:“土地局現在也屬於被告的對象,(程佳棟)說土地局(被指)暗箱操作把開發權轉移給我們公司。他說我們是違法的,他不能容忍,就不能搬遷。”

  昆侖公司在提交給市政府的相關報告上表示,他們與世博公司沒有任何經濟往來,何談爭議,三棟樓的開發權都屬於自己。

  那麼,事實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記者了解到,該市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也倍感無奈,一位工作人員作了個形象的比喻。“哥兒倆一起規劃的工程,弟弟不乾了,反悔了。最後把責任推給我們。持續了三年,調解多少回都沒結果。”

  兩家公司僵持不下,檢察官公寓樓巋然不動,幾十戶被拆遷人只好在外租房度日。那麼,誰來賠償他們這3年來的損失呢?當時與開發商簽訂的回遷安置協議約定,開發商支付被拆遷人每月1000塊錢的租房補貼,但是協議同時約定,入住後統一結算補貼費用。因此,開發商實際上並未支付被拆遷人任何租房補助。如今,何時入住是一個未知數,是否能先給一定的租房補貼呢?昆侖房產開發公司表示:“對於比較困難的家庭,只要他們提出來,可以直接預支一些房租。”

  這個承諾雖然能解一時之懮,但終不是長久之計。對這些流離失所的受害者來說,拿回屬於自己的房子,纔是最重要的。


  法院一紙判決無人問

  互相推諉,受害者權益誰來維護?

  看著兩側高樓拔地而起,而中間的檢察官公寓樓依然如故,等待數年的檢察官們開始了漫長的維權之旅。他們首先找到佳木斯市拆遷管理辦公室。經拆遷辦多次調解,昆侖公司和世博公司兩家始終未達成一致意見。

  2010年5月,佳木斯市拆遷辦作出了行政強拆裁決,並將該案移送至佳木斯市向陽區人民法院。6個月過去了,法院未作出任何回應。佳木斯市拆遷辦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依法將此案移送到其他基層院辦理。最終,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了這起案件。

  2011年5月,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依法對拆遷辦申請強制拆遷程序進行審查,直到一年後的2012年4月,此案終於有了結果,佳木斯中級人民法院下達了裁定書,准予強制執行。

  面對裁定,世博公司負責人程佳棟表示,法院的判決有問題。根據規定,如果程佳棟對法院裁定結果不服,可以采取相關法律救濟手段。然而,他在規定時間內並沒有采取任何行動,按照法律規定就必須接受這個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乾問題的規定》第107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行結案。但是佳木斯中級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下達至今已有一年多了,那座陳舊的公寓樓如同化石一般,沒有任何動靜。

  退休檢察官劉惠民煩心不已:“我們院裡面幾個比較老的同志一起奔走,依法去了多個信訪部門反映,但都說讓我們先回去等一等。等到什麼時候沒有准,遙遙無期。”

  2013年6月21日,記者陪同幾位退休檢察官及家屬帶著法院的一紙裁決,找到了市拆遷辦的相關負責人,卻遭嚴厲訓斥。

  拆遷辦工作人員:“你這個東西(法院裁定書)哪來的?”

  受害者:“管開發商要的?”

  拆遷辦工作人員:“這個東西能要嗎?他給你也不能要,這東西你就不應該要。”

  作為本案的直接關系人,被拆遷人怎麼就不能要法院的裁決書?

  拆遷辦工作人員:這個東西我從來沒見過。這屬於強制執行。你看這寫得多清楚。我們一點毛病都沒有,誰去執行啊?拆遷條例寫得很清楚,不允許行政強制執行,必須依法強制執行。

  為了規范政府拆遷行為,2010年國務院出臺了新的拆遷條例,行政強拆被取消,強制拆遷與否全部由法院作出裁決,行政部門不再具有強拆決定權。而在本次拆遷案件中,拆遷辦已經依法向法院提出了申請,法院也作出了予以強拆的決定,所以就不存在什麼“行政強拆”。也正因為如此,拆遷辦的兩名工作人員都認為,強拆得法院來執行。

  拆遷辦工作人員還表示:“得法院強制執行,法院不執行,我們怎麼辦,我們沒法管法院。”

  拆遷辦工作人員個個火藥味十足,反復交涉之下,拆遷辦工作人員終於願意幫忙,電話聯系負責此案的庭長,問一下具體情況。但電話那頭告知要暫緩執行,記者馬上追問這是什麼意思,這位工作人員不置可否地表示:“想知道解釋去法院問。”

  無奈之下,記者陪著受害者來到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找到了該案的主審法官。

  面對“暫緩執行”的追問,這位主審法官表示並不清楚。“庭長在佳木斯,他已經說暫緩了,我們有什麼辦法。他說你們來我們接待接待。”

  當記者問及強制拆遷的具體執行機構時,這位法官的回答讓人玩味。

  主審法官:“現在法律規定,由政府組織實施。他讓誰來實施咱們也不好說了。”

  記者:“拆遷辦那兒說也有一個法規,說政府不能執行。”

  主審法官:“後來有司法解釋。”

  記者:“那到底應該依據拆遷辦工作人員說的法規,還是依據你說的法規?”

  主審法官:“我執行我的法規,他執行他的,具體誰對我也不清楚。他是按他的,我是按我們作的這個裁決。”

  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其中第9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也就是說法院和政府都有執行權。然而本案中,有執行權的雙方都不去執行,判決就成了一紙空文。

  記者還得知:“‘釘子戶’通過個人關系送到市領導手上一個申訴材料。聽說市領導在上面簽了意見:‘此地爭議太大,不易強拆。酌!’就這麼一句話。”

  為了弄清事情真相,記者來到佳木斯市市委。對於記者提出市領導批示暫緩執行的問題,市委宣傳部負責人表示,他們從未聽過,且該領導正在出差中,無法接受采訪。

  中央強調要依法行政,建設法治中國。在法治文明的國度裡,法治的地位應該得到普遍的尊崇,法院的生效裁決理應被執行。然而,在這起案件中,法院的生效裁決竟然成為令人生厭的“皮球”,在政府和法院之間被“踢來踢去”!希望當地盡早結束這場“球賽”,執行法院裁決,維護受害者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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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