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9日訊 『不知道這些子女都怎麼想的,5年了,一次也沒來看過老人!』黃老太在敬老院的院友這樣說。今年86歲的黃老太共生育了4個孩子,3個兒子,1個女兒,自從10年前老伴去世後一直與四兒子張林(化名)一起生活。然而,隨著老人年齡增長,勞動能力下降、體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四兒子張林逐漸產生了不平衡心理,認為老人應該由兄弟姐妹共同贍養。在與其他兄弟姐妹協商無果後,5年前,張林將母親趕出了家門。老人只能拿著多年存下的一點積蓄住進了敬老院。
如今,5年過去了,老人花光了積蓄,欠了敬老院很多錢,已經無臉再住下去了。今年年初,黃老太迫於無奈只能一紙訴狀將4個孩子訴至法庭。『我們並不是不願意贍養母親,我們也希望她老有所養,但我們自己也生活困難,單位改制,下崗的下崗,失業的失業,我們咋活啊?』法庭上,談起贍養老人,4個子女一臉委屈。
老大說:『以前寫過一個協議說大家都每人每月給老人500元,但是一直也沒履行。我母親的工資本來是900元,現在是1300元,這種情況住敬老院也不夠。我沒有穩定工作,以打零工為生,根據我的工資和家庭具體情況,我同意給200元。』
老二說:『撫養費太高了,當時口頭約定的贍養費和我家沒有關系,當時說誰要房子就誰出贍養費。我最多能拿100元,因為我身體也有病。』
老三說:『我提供住所,贍養費只能給200元,我也沒有正式工作,還有一家人要養活。老人有工資,能夠支付她在敬老院欠下的費用。』
老四說:『我不同意給贍養費,一是老三答應給老人養老送終;二是從前老人的生活費都是我拿的。另外,我有相關部門的鑒定,現在已經失去勞動能力,工資每月纔300元。』
主審法官認為:根據《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5條還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力。因此,法院判決,老三為黃老太提供住所至黃老太去世;二、被告老大、老三每月給黃老太贍養費200元;被告老二、老四每月給黃老太贍養費100元;三、被告老大、老二、老三、老四共同支付黃老太居住老年公寓的費用。
一句話點評:鴉有反哺之義,羊知跪乳之恩。一句『沒錢』就不養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