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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擬規定執法人員須在崗在編 13種行為算執法違法
2013-08-13 08:39:57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董艷春
東北網8月13日訊 行政執法人員的任職條件須是在崗在編人員,推行“說理性”執法和“亮證”執法,對於不文明執法,情節嚴重的將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處理。我省將出臺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目前正在征求意見。
“說理性”執法和“亮證”執法制度被寫進法規,條例(征求意見稿)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職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不得少於兩人,說明行政執法行為的依據和理由,及時處理違法行為。對行政執法人員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或者不依法說明依據和理由的行政執法行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拒絕。
有13種執法違法行為之一的,除依法糾正外,還規定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並通報。這些執法違法行為有:不依法使用行政執法證件的;不文明執法,情節嚴重的;對依法應當辦理的有關事項拖延或者拒絕辦理,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或者弄虛作假,違法辦理有關事項的;濫用職權,違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義務的;不協助、不配合或者不接受監督的,等等。
對規定的執法違法行為,有關責任人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應按規定承擔行政責任。受到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的人員,要調離行政執法崗位,並收繳其行政執法證件。
上崗條件
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修養;具有高中或者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在行政執法崗位上的在編人員;熟悉從事本崗位工作必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知識,並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法律培訓和考核;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責任編輯:關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