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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物業信用等級將與收費掛鉤
2013-08-14 10:41:48 來源:生活報  作者:劉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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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8月14日訊 13日,記者從哈市物業辦獲悉,哈市今年計劃出臺《哈爾濱市物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暫行辦法》,同時配套出臺《哈爾濱市物業企業信用等級綜合評價評分細則》,在物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定中加入了『服務評價』的新概念,服務評價采取百分制,且佔到信用等級比重的六成,以此強化物業服務企業日常行為規范的管理,督促物業自律,規范經營,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服務評價

  佔信用考核的六成

  街道辦事處每年按季度針對服務情況進行考核評價

  新《辦法》規定,信用評價結果將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投標、資質管理、日常監管、評優評先、物業服務收費等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在新《辦法》中,物業信用等級由『綜合評定』和『服務評價』兩部分組成,服務評價采取百分制,且佔到信用等級比重的六成;而綜合評價總分值為120分(基礎分值為100分,附加分值為20分),佔信用等級比重的四成。服務評價重點對物業企業日常服務情況進行考核,綜合評價則對物業企業基本情況、良好行為、不良行為進行考核。

  新《辦法》將對物業企業的每個項目服務情況進行詳細記錄和評分,即每天的『服務評價』。同時,新《辦法》在物業企業的日常信用管理上將街道辦事處作為監管的主體,街道辦事處每年按季度對物業企業服務情況進行考核評價。物業企業信用評價的內容包括企業資質、合同簽訂率、合同履約率、管理和技術人員持證上崗、安全生產、服務質量、法律法規及政策遵守、維護社會穩定等8方面。

  服務評價低於90分不評優

  物業企業信用評價的日常管理

  歸各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新《辦法》規定,物業企業信用評價的日常管理,歸各區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物業企業的信用等級把『服務評價』和『綜合評價』的最後得分,將從高到低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信用優秀物業企業,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得分在80分(含80分)為信用良好物業。信用合格物業是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以下。評定得分在60分以下則為不合格物業企業。

  如物業企業出現不良行為,將按相應分值在基礎分值100分上扣減。

  其中『服務評價』低於90分的,不能被評為信用優秀物業企業,低於80分的,不能評定為信用良好物業企業。『綜合評價』累計減分20分以上的,也不能評定為信用優秀物業企業,累計減分30分以上的,也不能評定為信用良好物業企業。

  擅自棄管不能接新項目

  無正當理由擅自退出或發生重大責任事故

  將在綜合評價中被一票否決

  在新《辦法》中,對在物業服務合同有效期內無正當理由擅自退出管理項目,將在綜合評價中被一票否決,綜合評價分值一次性降為0分,按不合格企業處理,這樣的企業,將不能承接其他物業項目。

  同時,被處以一票否決的情況還包括:在信用等級評定中弄虛作假的;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出售資質證書的;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因企業責任引發重大群體或越級上訪事件以及經哈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不良行為。

  信用優秀將優先晉級

  信用評價結果會作為物業服務收費等

  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

  哈市物業辦將在每年年底,根據物業企業信用評價的最終得分,來評定物業企業信用等級,並公示。企業的信用評價結果會作為物業企業投標、資質管理、日常監管、評優評先、物業服務收費等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其中被評為信用優秀的物業企業將享有優先晉昇資質等級、評先創優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考慮、適當減免企業信用保證金等。物業企業隨著資質等級的提高,可承接更大的物業服務項目,從而收取更多的質價相符的物業管理費用。如果信用不合格的物業企業,將依法限制其在哈市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禁止承接新的物業管理項目,並會被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強資質管理和日常監督。

  哈爾濱市物業企業

  信用等級綜合評價評分細則

  一次扣8分:

  1.越級承接物業服務的;

  2.全部物業服務一並委托他人的;

  3.與其他物業投標人相互串通的;

  4.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5.未辦理承接查驗手續的;

  6.終止服務不移交物業用房和有關資料的;

  7.被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

  8.服務行為被國家或省級新聞媒體曝光的。

  一次性扣3分:

  1.未辦理物業服務合同備案手續的;

  2.未按合同內容和標准提供服務的;

  3.未實行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的;

  4.未公開物業服務費用收支情況的;

  5.未按時限報送信用信息的;

  6.未在小區公示服務報修電話的;

  7.未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

  8.從業人員未按規定取得資格證的。

  一次扣5分:

  1.不按期參加資質年檢的;

  2.不按規定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

  3.物業服務專業人員未取得資格證的;

  4.提高收費標准的;

  5.改變物業用房用途的;

  6.改變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7.佔用、挖掘小區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8.利用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9.被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10.服務行為被市級新聞媒體曝光的。

責任編輯: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