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8月29日訊 《哈爾濱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規劃建設使用管理辦法》下月起正式實施。《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交通基礎設施使用性質,或者擅自遷移、拆除和佔用公共交通基礎設施,違者將被處200元至2萬元不等的罰款處罰。
《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交通基礎設施使用性質,或者擅自遷移、拆除和佔用公共交通基礎設施,違者將視情況被處以不同程度的罰款處罰:擅自佔用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將被處以200元罰款;擅自遷移、拆除公共交通基礎設施的,將被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擅自改變公共交通基礎設施使用性質的,屬於經營行為的,將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屬於非經營行為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如存在未按規定編制專項規劃、審批、驗收等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將按照《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實施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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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包括獨立建設或者與大型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居住區等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樞紐站、首末站、中途站、調度中心、專用停車場、保養廠、修理廠、出租汽車營業站、出租汽車候客點、公共自行車租賃站(點)、公交專用道、公交優先信號、公交專用加氣站及其他與公共交通相關的設施。
責任編輯: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