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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旅游法》 十一後旅游團『強迫購物』違法
2013-09-13 08:35:44 來源:東北網  作者: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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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9月12日訊 (記者 李倩) 新《旅游法》10月1日將正式實施。黑龍江省旅游局12日邀請國內法律專家,對我省旅游系統骨乾進行為期一天的有關法律、法規的培訓。現場解讀“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旅游者購物”、“導游和領隊禁止向旅游者索取小費”等熱點問題。

培訓現場。東北網記者 李倩 攝

  自由購物代替安排購物集體購物需另簽合同

  針對旅游者最關心的《旅游法》中規定的:“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旅游者購物。”培訓活動中,不少旅行社負責人提出了疑問。

  直接參與《旅游法》起草研究工作三年,全國人大財經委起草《旅游法》特邀專家組核心成員的申海恩博士解讀說,“此規定並非禁止旅游者購物或參加自費項目,而是要求旅行社必須充分滿足旅游者的知情權,就具體購物場所和另行收費旅游項目的情況,包括具體的名稱、地點、時長、購物場所主要商品或自費項目主要內容,以及相關價格等情況,向旅游者做出真實、准確、詳細的說明。”

  具體表現就是新版旅游合同中完全取消了進店購物項目,行程表裡僅有每日旅行線路、景點、交通、住宿。如果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是應旅游者要求前往購物,需與旅行社再另簽一份書面合同。或者若游客本身有購物需求,可以在行程中的自由活動時間內自願前往。

  “小費”數額寫進合同

  而對於《旅游法》中提及導游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費,申海恩博士對此解讀說,“以往的團費不包括境外小費,領隊或導游經常會要求旅游者付給地陪或者司機師傅小費。但是《旅游法》要求新版旅游合同中,團費中將包含境外小費、導游、領隊服務費、境外交通服務費,並標注詳細,具體付幾天,每天多少等。”

  取消旅行社私加“自費”項目

  針對過去一些旅行社為了降低團費,連一些必去的景點都改成自費項目,並且自費項目佔用大家的行程時間。《旅游法》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申海恩博士對此解讀說,“《旅游法》規定為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所以,新版旅游合同中自費項目不包含在行程的游覽景點中,或者乾脆取消。”

  旅游者有法可依投訴有“門”

  “維護旅游者權益是貫穿《旅游法》始終的重要原則”申海恩博士在培訓時多次強調。申海恩博士說,“《旅游法》實施後,所有的行程內容、服務標准,都會在游客出團前有充分的知情權,並以合同的方式清晰約定。因此,市民在選擇旅行團時,即可通過團隊行程,清晰了解計劃參加團隊的游覽內容、時長、接待服務標准,並作出選擇。”

  同時,游客在旅途中隨時可以根據新法的規定,監督旅行社的接待細節,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旅游法》明確規定,旅游者發現旅游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有權向旅游、工商、價格,衛生等相關主管部門或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投訴,申請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責任編輯:楊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