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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10月1日實施 旅游局解讀旅客可拒絕強制交易
2013-09-17 07:24:44 來源:東北網-新晚報  作者:劉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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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9月17日訊《旅游法》將於10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確保《旅游法》在哈市全面、有效的實施,16日,就《旅游法》中廣大讀者關心的旅游者權益等內容,市旅游局相關負責人進行了權威解讀。

  該負責人表示,《旅游法》明確了旅游者七個方面的權利:自主選擇權,拒絕強制交易權,真情知悉權,要求履約權,受尊重權,請求救助保護權,特殊群體獲得便利優惠權。

  自主選擇權:一是旅游者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二是自主選擇價格合理的旅游產品和服務。即使是在已事先設計好的旅游服務格式合同中,旅游經營者也應當允許、尊重和保護旅游者的自主選擇。如旅游者不希望參加旅游產品中的某類項目,旅游經營者應當同意,不得強迫其購買。

  真情知悉權:一是有權要求宣傳信息真實;二是有權要求旅游經營者作為合同一方主體的情況真實。在包價旅游合同中,簽約的旅行社應當載明地接社或委托社的名稱及相關信息。方便旅游者知道為其提供服務對象的真實身份,在發生問題和糾紛時,能夠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三是有權獲知旅游產品和服務的真實詳情。要求旅游經營者提供行程、項目的具體安排,入住飯店的星級情況,乘坐交通工具的種類和級別等。

  請求救助保護權:不僅僅是指向旅游經營者的,更是指向旅游目的地政府及國家的。旅游經營者無力或無法應對處置的如地震、戰爭等,必須依靠國家與政府。為使此項權利落到實處,旅游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旅游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訂應急預案,建立旅游突發事件應對機制。突發事件發生後,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采取措施開展救援,並協助旅游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點”;“中國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於困境時,有權請求我國駐當地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給予協助和保護”。

  特殊群體獲得便利優惠權:一是各級政府落實法律的要求。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國民旅游休閑綱要》等具體要求對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教師、現役軍人等群體給予優惠;二是為上述特殊群體盡可能提供便利條件,如修建無障礙通道、設置音頻指示標志,提供盲文查詢等。從立法本意上就是要明確政府保障特殊人群旅游權利的責任,為其提供便利和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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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質保金可用於墊付旅游者緊急救助費用

  《旅游法》對旅行社提出了多項新要求和必須履行的義務:

  增加了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的用途:質保金還可以用於墊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

  為從根本上解決“零負團費”問題而賦予旅游者以退貨權或退費權,強化了旅行社的法律責任。

  增加了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行為: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並在其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標明其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

  不僅規定了旅行社違反合同約定或者違反法律規定時的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還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為基本依據,規定了更為嚴厲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明確了旅行社告知、說明的義務:

  1.旅行社為招徠、組織旅游者發布信息,必須真實、准確,不得進行虛假宣傳,誤導旅游者。

  2.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詳細說明合同的主要內容。

  3.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4.訂立包價旅游合同時,旅行社應當向旅游者告知旅游者不適合參加旅游活動的情形。

  5.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未向旅游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

  四條渠道解決旅游糾紛

  1.雙方協商。雙方協商又稱雙方和解,即由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雙方協商,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本著解決問題的誠意,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交換意見互諒互讓,從而協商解決爭議的一種方法。

  2.調解。向消費者協會、旅游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3.仲裁。根據與旅游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4.訴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責任編輯:楊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