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9月29日訊 鶴崗興安法院就執行工作中容易產生消極行為的十種情形,認真分析研究,歸納其產生的主要原因為:一是個別執行乾警責任心不強,沒有牢固樹立大局意識、服務意識、宗旨意識;二是案件執行過程中存在監督不力,監管不嚴等現象;三是獎懲考核機制不夠完善;四是在客觀因素等導致的執行不能。
針對以上原因,鶴崗興安法院在預防機制上下功夫,采取五項措施,讓執行人員心中常念“緊箍咒”,制止和防范在工作中出現消極執行行為,強勢推進執行工作。
一、堅持周一定期例會制度。針對少數執行乾警缺乏為人民服務意識,思想作風不夠端正,對待當事人態度冷漠,責任心不強,主動性不夠高等問題,執行局全體乾警在每周一上午召開例會,在加強執行人員職業道德和廉政教育的同時,強化思想政治學習,並通報上周工作情況及布置本周工作,糾正在工作中存在影響執行工作正常開展的消極行為,提高執行乾警的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和為民意識,避免產生消極、厭戰情緒。
二、實行定期預警制度。結合執行工作實際,對執行行為進行精細化管理,最大限度地縮小執行乾警的消極執行空間。緊緊依托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構建執行案件流程管理體系,重點強化執行案件統一管理、執行環節期限預警催辦、逐案評查卷宗等監督措施,嚴格案件執行程序,將每起案件的執行進程全部納入流程操作規程和執行信息系統的日常動態預警監控范圍,定期對每起案件進行期前預警通報,時刻提醒執行乾警程序意識、時效意識,避免產生“抽屜”案的現象。
三、推行集體會診制度。案件在執行過程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困難,為了幫助每位執行乾警提高工作的積極性,針對案件在執行遇到的疑難問題,采用集體會診制度,執行局長親自召集全體執行人員共同研究對策,集中集體智慧,制定周全解決方案,防止執行乾警因遇到困難而產生抵觸情緒,造成案件久托不執。
四、完善執行監督員制度。由於案件的執行環節比較多,辦案程序比較繁瑣,少數執行人員的日常工作隨意性大,透明度低,計劃性不強,時常受到非正常因素的乾擾,容易進行“暗箱操作”。為此,我局從社會各界聘請多名執行監督員,在強化內部監管的同時,不斷強化社會監督,著重讓社會監督融入到執行案件的全過程,通過發放征求意見卡,公布院領導和執行局投訴電話等形式,方便案件社會各界和當事人對執行人員廉潔辦案情況全程監督,對辦案人員的各種消極執行行為,可以采取書信、電話、短信、與領導面談等形式投訴,並可以申請更換承辦人。
五、嚴格獎懲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執行人員獎懲考核制度,完善執行工作約束機制,認真推行執行案件績效考評和責任追究制度,重點從數量、質量、效率、效果、作風等五個方面對執行人員進行科學評價,把是否存在消極執行行為納入績效考評范圍,量化考核執行人員的實績,並將考核結果作為評先樹優、晉昇任用、交流換崗的主要依據,切實提高執行乾警乾事創業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