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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交警支隊駕管處提醒:駕證換證須回核發地車管所辦理
2013-10-12 09:51:39 來源:生活報  作者:何興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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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報10月12日訊 『我家住哈市,駕駛證是大學時在長春市辦理的。如今要換證審驗了,可以在哈市辦理嗎?』11日,哈市馬先生向本報諮詢:駕證能否異地審驗或者換證?對此,哈市交警支隊駕管處交警解答,駕證換證、審驗要回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辦理,但異地營運司機在當地備案1年後可進行異地審驗。

  據介紹,根據公安部123號令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於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等。第六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換領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但同時規定,在異地從事營運的機動車駕駛人,向營運地車輛管理所備案登記一年後,可以直接在營運地參加審驗。也就是說,機動車駕駛人換證時要同時進行審驗,且必須在駕駛證核發地車輛管理所辦理,但是在異地從事營運的機動車駕駛人除外。

  另外,第四十九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戶籍遷出原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應當向遷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機動車駕駛人在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管轄區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也就是說,機動車駕駛人戶籍遷出後,可以將駕駛證同時轉入遷入地,然後在當地換證審驗,不用再異地換證審驗了。

責任編輯:楊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