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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將作修改 擅自施工明確處罰標准
2013-10-17 08:07:04 來源:東北網-哈爾濱日報  作者: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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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北網10月17日訊 16日,《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哈爾濱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的決定》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修改後的《條例》將明確市、區城管部門的城市道路管護維修職責,道路建設擅自施工有明確處罰標准。

  據了解,原《條例》規定,“位於道裡區、道外區、南崗區和香坊區的利用政府投資和融資建設的城市快速路、主乾路、橋梁的養護維護”由市城管部門負責,修改後為“城市快速路、主乾路的養護維護,由市城管部門委托專業道路養護維修單位承擔”,增加了“工業區和住宅區的開放型道路以及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道路,由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委托專業道路養護維修單位承擔;其中工業區和住宅區的開放型道路符合城市道路標准和路網需要的,統一納入市政道路管理范圍,由市、區城管部門按照職責委托專業道路養護維修單位承擔”,“市政橋梁的養護維修由市城管部門委托專業養護維修單位承擔”等內容。

  《條例》修改後,增加了臨時佔道攤亭的管理內容:“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等部門組織編制臨時佔道的書報亭(攤)、早餐亭、冷飲攤點、自動售貨機、治安亭、信息亭等公共服務設施的臨時佔道規劃和設置規劃。市、區城管部門依據臨時佔道規劃和設置規范,進行設置審批和日常監管。”

  行政執法主體進行了個別調整,將原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的有關道路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調整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使。道路建設工程未依法領取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對建設單位處以工程合同價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呂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