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21日訊 又到一年供暖期,室溫達不達標成為市民最關心的問題。20日,就如何申請測量室溫,如何申請退熱費等供暖熱點問題,記者請來市供熱辦供熱管理處副處長鄒為群,對市民關心的供暖問題進行了解答。
1哪種情況下,室溫不達標,也不退熱費?
答:如果是以下六種情況,則不予以退費:連接或隔斷供熱設施;改動供熱設施,影響供熱質量;安裝熱水循環裝置或者放水裝置;改變熱用途;改動熱計量及溫控設施;改變供熱采暖方式。
2室溫不達標,應該向誰申請測量?
答:室溫不達標,居民應首先告知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自被告知時起8小時內現場測溫,因供熱單位原因未現場測溫的,視為室溫不達標。如雙方對溫度有異議,用戶可向所在區縣供熱管理部門投訴,供熱管理部門應在接到投訴24小時內現場測溫,或委托街道辦事處測溫。現場測溫須通知供熱單位,供熱單位不到場視為同意測溫結論。
3室溫是怎樣現場檢測的?
答:測溫儀器必須是質量監督局指定的測量器具,對居民家的室溫檢測是隨機的,沒有指定時間限制。居民測量室溫時,應以居室門進深二分之一處、距地面1.4米高點為檢測點,檢測點分布在房間中央。測溫時必須關閉室內門窗;檢測點距離牆壁不小於0.5米;檢測點應離開冷、熱源不小於0.5米。在測溫環境和儀器達到穩定工作狀態後開始讀數,每間隔數分鍾讀一次,最少讀四次,每次所測溫度的算術平均值為最終檢測溫度值;各檢測點的測溫結果計算平均值為最終室溫檢測結果。
4居民自測室溫是否有效?測量室溫是否免費?
答:按照規定,在供熱期內,熱企應當保證居民臥室、起居室(廳)溫度全天不能低於18℃,一旦低於18℃,就可以申請測量室溫,而居民自行測量的室溫只能當做一個參考數據。非居民用戶的室內溫度及其檢測方法,由供熱和用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無論是供熱單位還是管理部門,現場測溫都是免費的。
5確認室溫不達標,居民應該怎麼辦?
答:供熱雙方對室溫沒有異議,應對測溫時點和結果共同簽字確認。因供熱單位原因造成室溫不達標的,供熱單位應在24小時內采取改進措施。居民也可向區縣供熱主管部門投訴,由管理部門責令供熱單位改正。經整改,確定投訴人室溫達標後,應申請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現場復測。
6什麼情況下可以直接申請退熱費?
答:自用戶告知起48小時,經供熱主管部門現場復測仍未達到標准的,供熱單位應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按規定標准向用戶退還熱費。室溫不達標屬熱源、供水、供電單位原因的,供熱單位應先行退還,再向有關責任單位追償。
7按什麼樣的標准給居民退熱費?
答:按《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規定,退熱費執行三檔標准:即居民室內溫度低於18℃,高於16℃(含16℃)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准熱費的30%;室溫低於16℃,高於14℃(含14℃)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准熱費的50%;室溫低於14℃的,按日退還用戶日標准熱費的100%。
8退費金額應該如何計算?
答:退還熱費總額=日標准熱費×室內溫度不達標天數×室內溫度不達標退還熱費比,日標准熱費=用戶應交熱費總額÷年度供熱期天數。
9對於室溫不達標的天數,該如何計算?
答:投訴時間超48小時仍未達到室溫標准,就屬退費的范圍,如供熱公司認為室溫達到標准,可向供熱管理部門申請復測。居民開始投訴和復測達標為起止日,期間都可視為供暖不達標的天數。部分長時間不達標的居民家,屬極少數情況,可直接向供熱管理部門投訴。
10如果供熱單位拖延為居民退費,該如何維權?
答:供熱單位需退還用戶熱費,應當在每年供熱期結束後一個月內結清,如果供熱單位應當退還用戶熱費而不退還的,用戶可以直接向供熱管理部門投訴,可以直接從供熱企業的供熱保證金中進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