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10月23日訊 《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已經施行2年多。日前,記者從市供熱協會獲悉,《大慶市供熱管理實施細則(草案)》(以下簡稱《細則》)開始試行。《細則》中對室溫檢測標准、如何退熱費等熱點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
室溫是否達標以現場測量為准
《細則》對供熱時間做出了明確規定。我市供熱起止時間為當年10月10日至次年4月20日。供熱單位應在10月9日前做好供熱系統的試水、運行工作,確保10月10日零時前熱水送到熱用戶家中。
在供熱期內,居民用戶臥室、起居室(廳)溫度全天不得低於18℃,其他部位室溫應當符合設計規范標准要求。非居民用戶室內溫度在符合設計條件下不得低於18℃。
低溫用戶應告知供熱單位,供熱單位應在8小時內入戶測溫。
供用熱雙方對測溫結果有異議的,用戶可以向所在各縣區供熱管理部門投訴。供熱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時起24小時內會同供熱單位人員到現場免費測溫,供熱單位未到場的,視為同意供熱主管部門測溫結論。
供用熱雙方對測溫結果沒有異議的,應當對測溫時間和結果共同簽字確認。測溫記錄一式三聯,由供熱管理部門、供熱單位、熱用戶共同簽字並分別留存,作為計算供熱室溫不達標開始時間的依據。室溫達標後,由供熱主管部門組織現場復測,復測的達標測溫記錄應作為計算室溫不達標的結束時間。
16℃、14℃為低溫退費分界點
在低溫退費方面,《細則》第42條規定,因供熱單位原因造成低溫的,按測溫記錄的日期計算時間,按日折算熱價計算退費標准進行退費。
供熱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熱,需要停熱8小時以上的,熱源單位和供熱單位應采取媒體發布等形式及時通知用戶,並報告市、各縣區供熱主管部門和政府投訴受理機構,同時立即搶修。
非供熱單位原因造成低溫的,按整個采暖期計算時間,按《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第36條分別以16℃、14℃為分界點的退費標准進行退費。即:用戶室內溫度低於18℃,高於16℃(含16℃)的,應按日退還用戶日標准熱費的30%;室溫低於16℃,高於14℃(含14℃)的,應按日退還用戶日標准熱費的50%;室溫低於14℃的,應按日全額退還用戶日標准熱費。
退費時,供熱單位應提供書面說明,寫明退費原因、退費計算公式、退費日期,並有用戶簽字。說明由供熱單位及熱用戶分別留存。
申請停熱需交納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
《細則》中規定,熱用戶要求停止用熱的,應在每年8月1日至9月20日向供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供熱單位應實地踏查,不得以邊、頂、底等原因設定停熱條件。若停熱的確危害相鄰用戶用熱安全和其他設施安全運行的,供熱單位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停熱理由。
停止用熱的用戶應一次性交納規定熱價30%的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該費用含停暖及恢復供暖所需材料及人工費用,供熱單位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費用。
“私接亂改”不再是拒絕維修理由
《細則》試行後,“私接亂改”不再是拒絕維修理由。
對違規熱用戶下發整改通知單,並可通過技術手段對私接亂改、偷盜熱媒等行為限熱停熱。
各縣區城管執法部門配合供熱企業,對拒不整改的熱用戶進行強制整改。
但是,供熱單位不得以其他用戶私接亂改的行為,拒絕維修服務。造成其他用戶低溫的,由供熱企業負責先行賠付,並追查賠償。
但同時,第62條也明確指出,用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給予處罰:(一)連接或者隔斷供熱設施;改動供熱設施,影響供熱質量;安裝熱水循環裝置或者放水裝置;改變熱用途;改動熱計量及溫控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二)盜用供熱系統熱水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退費應在供熱期後一個月內結清
在收費管理方面,《細則》規定,供熱單位向熱用戶收取熱費,應當遵守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不得拒收熱費。供暖期內交付使用的新建住房,熱用戶與供熱單位雙方應依法簽訂供用熱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執行。沒有合同約定或約定不清的,熱費可依照下列方法計收:熱用戶需交熱費=按整個供暖期計算熱用戶應交熱費÷規定供暖天數×熱用戶實際用熱天數。
在退費方面,供熱單位需退還用戶熱費或者實行熱計量用戶按照規定需補交熱費的,應當在每年供熱期結束後一個月內結清。
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維修養護
《細則》第51條對維修養護責任進行了劃分。
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維修養護責任具體劃分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為准。
自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維修養護分界點至用戶入戶管網及樓內共用供熱設施(含入戶牆內設施)的更新改造、維修養護由供熱單位負責,所需費用由供熱單位承擔。
居民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的維修養護由供熱單位實施,供熱單位不得另行收取費用。居民用戶室內供熱設施的更新改造委托供熱單位實施,費用由供熱單位按照成本價格向用戶收取。
供熱工程保修期內,發生工程質量問題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維修責任。
出現5種違規情形扣罰供熱質量保證金
《細則》第26條規定,交納供熱質量保證金的供熱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所發生費用從其交納的供熱質量保證金中支付:熱用戶履行交納熱費及相關法定義務,但供熱質量達不到法定標准或雙方合同約定標准,應支付違約賠償金未及時賠付的;因供熱企業供熱區域內發生事故而出現應急情況,處理不及時或處理不當,需啟動供熱應急預案實施應急處置的;因供熱企業出現停供或棄管現象,市、區政府組織臨時接管的;因供熱單位延期開栓供熱或提前停熱,需對已交納熱費熱用戶進行賠付,未按規定履行賠付的;供熱主管部門認定,確需從供熱單位交納的供熱質量保證金中支付的其他情形。
未經批准退出供熱市場的供熱單位,供熱質量保證金不退還。未交納供熱質量保證金的供熱單位,供熱許可證申請不受理。
燃料到廠價格變化超10%可申請熱價調整
熱價不足以補償供熱成本致使熱力企業(單位)經營虧損的或燃料到廠價格變化超過10%的,供熱單位應向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熱價調整建議,調價申請文件應抄送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熱價調整意見。
調整熱力銷售價格時,應當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履行成本監審,公布熱費價格組成,組織召開定價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新、擴、改建工程,供熱部門提前介入、全程監督
《細則》中規定,新、擴、改建供熱工程在建設單位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工程建設時,工程竣工後,由供熱主管部門和有關供熱單位全程監督,驗收合格纔能准予供熱。
未征得供熱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新建、擴建、改建供熱工程的,責令停止建設,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未按照供熱主管部門批准的供熱方案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建設;逾期不改正的,責令拆除,處以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熱工程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供熱工程合同造價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罰款。